善林董事长自首(善林董事长自首是哪一集)

 2023-09-20  阅读 13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善林董事长自首,以及善林董事长自首是哪一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善林金融2020年退赔多少15亿2020年7月份,善林金融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对善林金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周伯云、田景升被判无期徒刑。2019年,善林金融爆雷事件引发广泛争议,经过调查发现,善林金融非法集资736亿元,涉及全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善林董事长自首,以及善林董事长自首是哪一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善林金融2020年退赔多少

15亿

2020年7月份,善林金融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对善林金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周伯云、田景升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善林金融爆雷事件引发广泛争议,经过调查发现,善林金融非法集资736亿元,涉及全国62万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向公安机关自首。

涉案人员自首后,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他们申请不予批捕

在刑事拘留延长到30日的情况下,第31天,即进入刑事辩护律师所称的“黄金37天”,充分陈述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条件,可能通过检察院侦监部门,达到成功阻止批捕。然而,自首和不批捕,在传统的视野里,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请求:既然已经主动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有罪,怎么可能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上,对于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来说,自首和提请不予批准逮捕,二者是可以并存的。以下,笔者结合亲办案件,对自首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自首与不予批准逮捕并存的可能性以及实践中的做法等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自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人的理性选择

根据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结合刑法“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况下,自首可带来40%上下以至“免除处罚”的效果。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刑最高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案当事人来讲,投案自首无疑是追求轻判的理性选择。

当然,自首可能区分为多种情形,而实务中,经常存在自首不被认定的情况,从而会使当事人错失轻判的机会。具体该如何自首避免后期的不利影响,可网搜笔者拙作《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非法集资人投案后又被投资人控制,怎样摆脱非法拘禁?怎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等文,此处重点探究自首后如何申请不予批捕。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予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最后,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虽然该法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批准逮捕有不同的表述,但在法理上均可为以上三点所涵盖。

对照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对于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进行反推,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首先,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即: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至于不能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的。

其次,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最后,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法规,具有社会危险性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专章下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不具有暴力性。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下,往往可以概括地认为符合上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在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就笔者和侦监部门检察官沟通的情况看,检察院在批捕阶段,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时,往往会考虑量刑幅度,而对量刑达到第二档次,即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嫌疑人,一旦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检察院侦监部门不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辩护律师要成功申请不批捕,还需要寻找更多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 ***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就文首所提到的善林金融的周伯云,甚或是笔者的当事人史某某,似乎都符合上述“老年人”的条件,但实务中,笔者所承办的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李某某六十岁的生日是在看守所度过的。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符合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七十五岁”的规定,公众思维中对“老年人”的一般性称谓,并不一定符合司法实务中“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而就法条表述来看,“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是较有说服力的条件,在史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笔者正是将当事人身患子宫肌瘤、“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等重点陈述,得到检察官的重视。

三、司法实务中自首与不予批准逮捕并存的可能性

首先,行为人自首,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就可使用行为人的自首材料直接做出决定立案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是需要通过侦查,收集到可证实前述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初步证据。故,若公安机关未能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便符合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在笔者承办的史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史某某被刑拘31天和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检察官即透露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由此可印证此观点有助于有效辩护效果的实现。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笔者承办的北京焦某某涉嫌睿信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辩护律师收到其本人自首前保存及其家属提供的当事人未参与P2P平台管理运营决策的 *** 截图、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及若干证人、证据线索,注明证据来源,提交侦查机关,申请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其次,对照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以看出,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行为恰好可以证明行为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进而不具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中所列举的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同时,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中,将自首作为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之一。

最后,在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笔者在搜集证据材料时发现,史梅俊在2014年5月、8月分别做了两次手术,但未能有效控制病情,在2017年,曾被医生建议需立即手术,否则,8.5公分X10公分的 *** 有癌变的可能。而这一点,正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中所述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规定。

中国质量万里行是一个骗子公司网站?

这个东东,其真身,是央视的一个报道质量的栏目。。它是公益性质的。

所以,如果收钱做 *** 什么的,那你肯定是碰到了骗子。。

600亿理财产品骗局曝光多少人被捕?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4月24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8人今被批捕》。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

此前,此案被媒体陆续报道。

案情6大重点

1、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600余亿元。

2、8人被捕

截至发稿时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3、“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下1000余家门店

经警方调查,“善林金融”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 *** 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 *** 宣传、 *** 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

4、营造“大而不倒”影响骗取投资者,骗来的钱供实控人任意使用

“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为了使“善林金融”这家公司看起来“家大业大”,更是不惜花费公众巨额资金,大规模开设线下门店,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和高额提成,同时做足包装宣传,在民众中营造“大而不倒”的公司形象,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5、定性:典型的庞氏骗局

经查,“善林金融”对外宣称的投资项目并无盈利能力,其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随着时间推移,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导致 *** 。

据此,“善林金融”系典型的庞氏骗局,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一步,警方将全力查清案情,追缴涉案赃款,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6、警方:最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全力侦查,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请各地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善林公众号持续发“鸡汤文”

投资者留言仍抱希望

而在周伯云自首后,4月19日,善林金融 *** 公众号发布了题为《谁也不用把谁瞧不起!我的处境换做你,你未必承受得起!》的“鸡汤”型文章。

一些投资人也在该文评论区中留言相互加油打气。

善林金融 *** 公众号历史文章分为善林动态、行业聚焦、国际形势、正能量类(鸡汤文)等多个类型,而在4月11日,也就是在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自首后,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类型就变为正能量类“鸡汤文”一种。

善林金融官方认证的 *** 公众号目前依然每日更新,而内容都是类似的“鸡汤文”。

钱砸进去了。能不抱希望吗?

消息来自网易。

善林金融靠谱不靠谱?能信吗?我想去工作!

善林金融太靠谱了。他董事长特别有担当,自己投案自首了,等他被放出来了继续跟着他干!~加油吧,骚年!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微商委员会是个骗子协会吗

是千真万确的骗子,出了钱就能买到奖。2018年3月22日,在由所谓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2018第四届中国质量诚信品牌论坛上,善林金融接连斩获“中国质量诚信品牌突出贡献奖”、“3·15全国质量诚信品牌优秀示范企业”大奖,董事长周伯云先生更是荣获了“中国质量诚信人物奖”。

2018年4月10日,周伯云投案自首,善林金融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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