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2024-01-15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2、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3、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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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法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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