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采购(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简介简介)

 2023-09-19  阅读 11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山东采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官网下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山东 *** 招标采购网介绍?山东 *** 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山东 *** 集中采购网,是山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山东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山东 *** 集中采购

今天给各位分享山东采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官网下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山东 *** 招标采购网介绍?

山东 *** 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山东 *** 集中采购网,是山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山东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山东 *** 集中采购网基本概况:

山东省省级机关 *** 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 采购管理体制的通知》(鲁编[2003]13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省级 ***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

近年来,围绕服务经济、改善民生、保障政务运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 *** 采购法,积极履行集中采购职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创新采购方式,丰富采购手段,集中采购工作一直保持持续、快速、规范发展的良好局面。中心先后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省级文明单位”、“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

为了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性,提升本地区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划,山东 *** 招标网收集整理相关 *** 采购集中采购基本常识内容,现阶段我国 *** 采购的常用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1)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特点。采购周期较招标短,采购方式灵活,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就采购事宜进行优化,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可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允许多轮报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难以控制。

(3)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采购周期。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适用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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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采购 *** 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2014年以来,财政部推进“放管服”改革,将 *** 采购 *** 机构管理机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 *** 采购 *** 服务行业的“门槛”。此后,我省 *** 采购 *** 机构发展迅猛,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22年8月,全省 *** 机构数量已达5447家,从业人员1.9万人,分别是2014年底的13倍和1.7倍。

目前, *** 采购 *** 机构已成为我省 *** 采购的主力军。2021年,经 *** 机构 *** 完成的 *** 采购金额达2425.25亿元,占全省 *** 采购总额的95.57%。 *** 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协助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等,在 *** 采购活动中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关键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通过监督检查,我们发现 *** 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数量激增,规模偏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法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偏低; *** 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执业质量下降,供应商投诉数量持续大幅增加,近5年来全省投诉数量年均增长率9.57%,对 *** 采购质量、效率产生了不良影响,亟待予以规范。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信息公开条例》《 ***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 *** 采购管理办法》《 *** 采购 ***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 采购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 ***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 采购和 *** 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 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 *** 采购 *** 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4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名录登记与注销、从业管理、行为评价、监督检查、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 *** 机构的概念及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等内容。“第二章 名录登记与注销”共6条,主要包括 *** 机构名录登记、变更、注销需要提供的信息和遵守的规则。“第三章 从业管理”共21条,包括 *** 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责及基本要求、采购文件售价、 *** 服务费、发布采购信息、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四章 行为评价”共5条,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职责,评价方式、时间和依托平台,评价结果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应用及被评价主体的权利等内容。“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主体、依据原则、具体内容、结果信息公开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内容。“第六章 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点

按照“宽进严管、强化约束、规范引导”的原则,办法着重在第三章--从业管理中增加、细化了相关内容,并将行为评价相关内容单辟一章(第四章)。

(一)严格从业管理,细化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内控要求,实行源头治理。第十六条规定, *** 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围绕委托 *** 协议、需求调查、编制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履约验收、 *** 服务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二是明确公示标准,实行挂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 *** 机构应当在从业场所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要挂牌服务、亮明身份。三是细化相关要求,促进规范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 ***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 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 *** 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第二十六条规定, *** 机构在组织 *** 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四)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组长;(六)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 *** 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八)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九)核对评审结果;(十)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十一)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十二)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等。第二十七条规定, *** 机构发布 ***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 *** 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第二十九条规定, *** 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单位 *** 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参加本单位 ***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 *** 息以外的投标(报价) *** 。第四十三条规定, *** 机构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或注销时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 *** 机构应按照弥补印刷、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建立评价机制,引导规范发展。为有效引导 *** 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办法单辟一章(第四章 行为评价),对 *** 机构行为评价及结果公开专门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托山东省 *** 采购系统建立 *** 机构行为评价机制;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根据 *** 机构规模、业绩、内部管理、组织培训及失信与被处理处罚等情况定期对 *** 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对 *** 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价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及排名:完成业绩及增长率、电子化采购完成率、专业化服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占比)、被有效投诉率、失信及被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发布质量(错误信息数量及占比)。

(三)融监管于服务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强调财政部门对 *** 机构负有培训的责任。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 *** 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则上每三年将 *** 机构从业人员轮训一遍。鼓励 *** 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二是优化服务。第八条规定, *** 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 *** 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 *** 采购系统用户权限。三是建立 *** 机构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选择主动退出,第十条明确, *** 机构可以通过填报《山东省 *** 采购 *** 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申请退出 *** 行业;另一方面,对不规范的机构进行清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 *** 机构,省财政厅将予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 *** 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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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 ***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1〕2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 *** 采购 *** 机构:

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 ***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 ***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 *** 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 ***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 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 *** 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 *** 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 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 采购人是 ***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 *** 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 *** 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采购 *** 机构应当在委托 *** 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 *** 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 *** 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十条 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 *** 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 *** 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 *** 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 *** 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 *** 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 *** 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 *** 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六)对 ***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格式见附件2)。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供应商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拒不签字盖章的,视同未通过验收,采购人应当更换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第十八条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 *** 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拒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 *** 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 *** 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 *** 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 *** 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起法律追偿。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履约风险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对拒不订立 *** 采购合同或者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采购人、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人、供应商均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核查后,财政部门将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将违约采购人、供应商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是否制定 ***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履约风险审查,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

财政部门应当督导集中采购机构加快提升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评估能力,将集中采购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 *** 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 *** 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将 *** 采购合同转包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 采购合同的;

(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七)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 *** 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三十二条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采购 *** 机构非法干预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 *** 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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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采购与招标网介绍?

山东 *** 采购与招标网隶属于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山东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山东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是在省市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和17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成立的,致力于全省公共资源招标采购领域的工作资讯和交易网络体系建设,为各级 *** 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部门、招标 *** 机构、招投标企业、供应商提供强大的专业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注重发挥网络媒体优势,大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工作效率,方便招投标单位发布和查询有关招投标信息,营造了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使招标采购信息更加迅捷、招投标程序更加规范、招标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从而进一步发挥招投标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作为招投标专业网站,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借助丰富的 *** 资源,在信息发布数量、信息发布速度、信息专业分类等方面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已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更佳的招投标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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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采购网

山东省省级 *** 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 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 *** 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 *** 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 *** 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 *** 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 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 ***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供应商入驻后,应当注册加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注册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由电商、厂商、 *** 商以及定点供应商等组成。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面向社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供应商。

*** 商是指,销售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网上商城品目类别的入驻要求及采购规程,签订网上商城入驻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入驻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协议期满,省采购中心应根据协议执行情况,采取重新组织入驻或续签入驻协议等方式确定入驻供应商。

山东 *** 采购网在哪里交费

1、首先进入山东 *** 采购网,点击【网上商城】,进入商城首页。

2、其次进入商城后,点击【采购人登录】进入登录界面,选择采购人角色和对应的地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输入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3、最后在购物车内选择需要购买的商品,确定无误后点击【去归集】后,进入订单确认页面,选择【支付方式】,填写【备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订单】,订单下单成功。

山东采购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官网下载、山东采购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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