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进京(外地部队进京)

 2023-09-18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部队进京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地部队进京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20多万部队进京勤王,为何还是没能挽救北宋王朝?在北宋末年,金军对北宋攻打多年,通过两次对宋都东京的包围,最终俘虏了徽钦二宗,北宋灭亡。据史料记载,在金军包围东京时,还有二十万勤王部队陆续前来解救,可惜却打不过金军区区六万部队,终究造成了亡国的惨剧。北宋二十万勤王部队失败的原因

今天给各位分享部队进京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地部队进京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20多万部队进京勤王,为何还是没能挽救北宋王朝?

在北宋末年,金军对北宋攻打多年,通过两次对宋都东京的包围,最终俘虏了徽钦二宗,北宋灭亡。据史料记载,在金军包围东京时,还有二十万勤王部队陆续前来解救,可惜却打不过金军区区六万部队,终究造成了亡国的惨剧。

北宋二十万勤王部队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皇帝昏聩无能

众所周知,宋徽宗是个艺术家皇帝。做皇帝的能力没有,但是如果不是皇帝,应该是个非常优秀的艺术家。他的性格优柔寡断,又容易反复无常,对政治完全没有决断力。当时宋徽宗听说金军南下进攻开封时,竟然吓得昏过去了。好不容易救醒了,他索要纸笔就把皇位传给了太子赵桓,即位为宋钦宗。宋钦宗也是生于深宫大院,长于妇人之手,没见过外界的风雨。性格方面和他老爹一样,优柔寡断又反复无常。这样的皇帝,养尊处优惯了,遇到兵临城下时,又能做出什么正确决策呢?

宋钦宗先是允许了姚平仲的夜袭法,但是这么好的办法却被泄露了。金兵那边不动声色的做好的布袋阵,专等宋军来钻。果不其然,偷袭的一万宋军全军覆没。宋钦宗吓坏了,否定了李纲的趁乱连袭的提议,开始准备和金军议和。议和割让完毕,李纲又提议宋钦宗派部队尾随杀敌,被拒绝;再次提议宋军护送金军出境,防止金军骚扰百姓,宋钦宗再次拒绝。这给了金军全身而退的大好机会,再加上他们沿路骚扰,掳走了许多财物,壮实了军力。

二、 勤王部队并非全部都是精英部队

宋钦宗的议和成功后,他开始重用议和派官员。下令某些还未到京都的部队原路返回。有些部队由于军纪不严,一哄而散,反而成为了打家劫舍的流寇,开始骚扰百姓安宁,而宋朝此时已无力安抚。在金军第二次包围京都时,有些勤王部队就消极怠工,某支部队到达京都时,京都已经沦陷了。

前来勤王的部队虽然死战,宋钦宗也做出多种抚慰的姿态,大壮士气,但是仍然无法抵抗金兵的进攻。宰相何栗号召百姓与金兵决一死战,宋钦宗毫无斗志,决计出城与金兵议和。金兵掳去徽、钦二帝,同时掳走大量,人口、财宝、书籍等物,并扶持了亲金伪 *** ------张邦昌的伪楚,自此北宋灭亡。

户口在外地且符合随军进京条件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面向随军家属的招聘条件。

符合随军进京条件:驻京部队现役军人有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随军调京的基本条件是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

外地军车进京需要进京许可证吗

需要。

要求驻京部队从严控制和减少车辆动用,上路行驶军车必须持有总部机关统一印发的“准行证”,日常用车提高一级审批权限,军车外出必须手续齐全、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京外部队进京也严格控制

部队建退休干部移交进京条件?

1.本人原籍北京,北京入伍,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只身进京的;

2.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京,配偶及子女在京有正式户口十年以上,只身进京的;

3.本人原籍北京,退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以及远离居民区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1991]政老发字第10号 1991年2月7日)

在北京的转业军人什么条件可以安排在北京?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接收安置

⑴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⑶双军人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⑷配偶婚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⑸配偶随军并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⑹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⑺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离婚满一年),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一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⑽本人已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⑾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⑿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2.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⑴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⑵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本人因战因公致残的。

3.工作需要的

⑴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职称的,或硕士博士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 *** 安置领导机构批准的;

⑵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的;

⑶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

⑷结婚前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

⑸结婚后配偶因其它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⑴本人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⑵本人已婚,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⑶本人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⑷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⑸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⑹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⑺本人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驻城六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干部,驻其他区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⑻经军委批准,属于撤并降改移单位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⑼本人离异,子女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子女判给本人的。

(三)不能接收安置的情况

1、配偶结婚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且结婚不满一年的(截止到当年3月31日前)。

2、转业干部以离异为条件进京安置的,且离异不满一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3、1992年起无《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的。

4、1994年起无《普通中学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的。

5、2002年起无《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的。

6、2005年起无《招收地方人员攻读研究生入学批准书》的。

7、无士兵直接提干审批报告表的。

8、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2006年后无小城镇户口),其入户时间不满4年的(当年3月31日前)。

9、与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10、随调(迁)家属(子女)无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计划的,家属不予安置,子女不予随迁。

11、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任职不满一年的。

1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13、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身体有病,经驻军以上 *** 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4、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要求,随迁子女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年满18-25周岁的子女,转业干部入户后,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以投靠方式落户。超过25周岁的北京市公安局不给办理随迁手续。

外地军人 怎么 *** 进北京

请楼主看看这个吧!

这是中央文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外地户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京的条件。

其中:“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意味着他是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转业进京的;只是在具体掌握上,一是4年的计算必须以婚后时间为准;二是必须满4年,不能少。

有一点是明确的、毋庸置疑:只要他能转业进京,肯定就可以把户口落在北京。在 *** 领域,“转业进京”=户口进京,二者没有区别。

很多人通过这个途径,最终“曲线进京”获得成功。

祝你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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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 *** 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 *** 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 ***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 *** 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 *** 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 *** 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 *** 应当采取提供政策 *** 、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 *** 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 *** 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 *** 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 *** 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 *** 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 *** 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 *** 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 ***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 *** 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 *** 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 *** 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 *** 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 *** 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 *** 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部队进京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外地部队进京、部队进京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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