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律师)

 2023-11-29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李庄,律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最近有人因为穿和服被警察带走,说是寻衅滋事……看到网上一片叫好声,我有话说:  一群法肓,鄙视你们。爱国可以,但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和道德认识来代替法律。我相信,很多人都是法盲无知。  10年前,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捕网上一片叫好声。但事件最后让人大跌眼镜抓李庄的市场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李庄,律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最近有人因为穿和服被警察带走,说是寻衅滋事……看到网上一片叫好声,我有话说:

  一群法肓,鄙视你们。爱国可以,但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和道德认识来代替法律。我相信,很多人都是法盲无知。

  10年前,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被捕网上一片叫好声。但事件最后让人大跌眼镜抓李庄的市场主政官员郎当入狱……

第2位网友观点:

  大咖驾到

  著名的前律师李庄在我的邀请下,带领来自上海、河北、安徽、四川、广西的几名律师莅临悦华所开展业务交流。

  感谢李庄老师不远数千里专程来看我,也感谢陪李庄老师在江北机场见证穿着风衣,衣冠楚楚的前王局带领一群荷枪实弹的武警接机的小马哥——马晓军律师,感谢因辞职上过人民日报的赵光华律师,还有来自广西南宁的李向忠律师,李庄老师的小伙伴王腾律师、李潇汉律师。

第3位网友观点:

  前著名律师,今著名非律师,李庄先生。不做律师以后好像比以前更潇洒了!

第4位网友观点:

  律师应勇于提出自己的无罪观点及证据体系

  由于现行法治的个别因素影响和一些检方量刑意见的影响,使很多律师难以仗义执言,有的为了当事人现时利益,而牺牲了当事人长远的根本权益,这方面不得不引起重视。根据我在全国各地辩护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例的经历,及我二十余年辩护经历,若当事人确实无罪,辩护律师应勇敢提出,不应短视,不应屈从于一些案外因素。当然无罪观点的提出必须有无罪的事实,证据系统化支持,仍要满足于当事人当下的处境的改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只不过是一些策略问题,无罪辩护的战略决策不应因当下的策略而改变,如著名李庄大律师引诱证人罪案件,就是二审自认(当然这个自认被藏头诗所推翻)影响了无罪的申诉,所以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对无罪辩护应慎重,但也要勇敢提出,至少应体现在您的辩护过程中!

第5位网友观点:

  著名律师李庄完整演讲

第6位网友观点:

  律师为什么会遭社会诟病

  律师,本来是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相对弱势合法权益的使者,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但这几十年来,社会对律师群体的看法却越来越差,律师似乎成了最不受欢迎的人群之一。虽然公众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得不请律师出场,但那是一种无奈。据我了解,在我周围,无论是请过律师的,还是没有请过律师的,对律师都没有什么好感。这是因为:

  第一,没有请过律师的人,总觉得律师很黑,黑律师和律师们的肮脏事,媒体上时有所闻,这些律师根本不是为了维护法律和社会正义,而是为了他们的生意和挣钱,为了这个目的,他们不惜利用各种手段和一些犯罪嫌疑人串通合谋,千方百计为坏人脱罪,帮助一些罪犯逃避应有的法律惩处,他们只有生意,没有正义,没有良知,比如李庄之流;

  第二,请过律师的人,觉得律师代理的结果,其实并没有事前他们鼓励你打官司时说得那么理想,代理过程也并没有那么认真勤奋,而且一些人法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并不强,办案过程中甚至为被代理人出不合法、不合规的馊主意,授意当事人想办法提供假证,他们不是为了维护法律,而是玩弄法律,这完全暴露了这些律师的所谓“维护法律和公正”背后的龌龊,让律师形象留下了阴影;

  第三,一些律师开始信誓旦旦,但最后的代理结果却差强人意,和不请律师没有什么区别,而收费却与结果无关,无论你的案子胜败,他们的钱一分不少; 第四,一些律师不是为了息事宁人,为了维护社会安稳,而是为了起事拉生意,民事、公事、经济、行政,喜欢到处插手,甚至唆使公民打官司,消耗司法资源,消耗当事人精力、财力,激化社会矛盾;

  第五,一些律师和律师机构收费太高,心太黑。如凡是北京什么什么律师事务所的(包括各省市的分支)收费叫价一般都是500000元,对一些标的重要,或事主不差钱的案件,他们觉得有大利可图,除了固定保本的收费这一块,还要拿分成。律师的收费,根本不是按他们的成本和付出来核算的,而是按他们的预期,看事下碟,有的案件,委托人最后的净得利益,还没有给律师的钱多(虽然律师收费有规定的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解释权和掌握的尺度完全在于律师,除非你不打官司了,否则你就必须得接受他的标准)。所以一些所谓的“京城大律师”个个都是腰缠万贯,牛哄哄的巨富之人,他们的收益,比真金白银投资,辛辛苦苦办实业的企业主收入还要高,而且毫无风险,只赚不赔,旱涝保收

  凡此种种,律师群体的形象便变得黯淡无光。虽然,这个社会需要律师,但律师在这个社会并不受欢迎。问题出在他们自己。

  当然,不管律师表现怎么样,都应该由行业管理部门和法律来管束他们,任何个人,无论被律师伤害有多深,对律师使用暴力都是错误的,杀害律师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沉痛哀悼被杀害的薛伟幸律师!

第7位网友观点:

  #丰宁满族# 4,尚未发出,@丰宁县法院院长约见当事人,愿当面聆听意见,对院长这种认真倾听民声的态度表示赞赏[赞]。

第8位网友观点:

  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律师在阅卷之后,初步了解了公诉人的证据,就应该去会见被告人。有时候,律师在阅卷的同时就应该提出会见被告人的要求,特别是在外地办案的情况下,以避免来回路途的颠簸。但即使时间安排得非常紧凑,律师在阅卷以后,也应该找个僻静的地方,静下心来,把复印到的材料细细消化一番,再去见被告人。如果材料比较多,不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不妨第二天再去见被告人。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一定要检点所有的手续是否带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的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一样一样点清楚,一样都不能少。在见到被告人之后,不急着直奔主题,不妨先和被告人聊聊天,向被告人谈一些家人的情况,关心关心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关系,让被告人逐渐接纳律师。如果律师是第一次见被告人,这种沟通就更有必要了。如果是被告人的亲属委托律师的话,需要让被告人在委托书上签字认可委托。大部分情况下,被告人应该已经收到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律师要注意询问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如果开庭时间已经确定,则起诉书副本最迟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不足10日的,律师应当提醒法庭更改开庭日期。正式的工作开始后,首先应该让被告人阅读起诉书。让被告人注意起诉书中所载明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差错。如果是未成年人,特别应该注意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所涉及的案件是职务犯罪,特别应该注意被告人的职业、职务等。如果被告人认为有错误,应该让被告人提供线索,以方便律师调查取证。起诉书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是这次会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律师应该逐行逐句让被告人阅读,让被告人发表意见。律师应该耐心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中事实认定的意见,将被告人提出的问题记录下来。在挑拣出起诉书中的错误后,律师应该要求被告人讲述事情的本来面目,以及任何能够取得证据以推翻起诉书中事实认定的线索。有时候,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其实是正确的,被告人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不愿意承认这些事实,常常会编造出些谎言来哄骗律师。严格地讲,这个时候的律师未必能够判断真话和假话,因为律师接触的材料依然是有限的。所以,律师最好不要以怀疑的态度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而是应当以肯定的态度鼓励被告人讲出自己的观点。如果动辄向被告人指出你这句话不是真的、你那句话是哄律师的,就会失去被告人对律师的信任,让被告人心里怀疑你到底是他聘请的律师还是国家的检察官。如果律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说假话,可以在开庭前的会见时再向被告人指出。律师从法院复印到的案卷能否让被告人知道?这个问题原本不是问题,但李庄案发生后,某些司法机关的表态使这个问题成为一个说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律师就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与被告人进行沟通的话,律师就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辩护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事实的真相和证据的真伪。事实到底如何,只有被告人清楚证据是真是假,也只有被告人清楚。因此,律师在阅读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时后,要判断证据的真伪,必须依赖于被告人的判断。一个书证、物证,律师只有事先出示给被告人看,才可以知道真伪。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律师只有让被告人知道内容,才可以知道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律师对证据质证的基础是被告人的态度,律师只有在开庭前知道被告人对证据的态度,才可以确定自己的质证意见,才可以确定辩护策略。如果不让被告人庭前接触证据,律师就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律师的辩护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然是一个失败的辩护。好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明确了这个问题,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就证据和事实沟通之后,律师还需要就辩护策略与被告人进行初步的沟通。说初步的沟通,是因为律师也是刚进入状态,仍然是调查取证阶段,过早地确定辩护思路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但不等于不可以和被告人进行初步的沟通。律师首先要了解被告人就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特别是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有无异议,这涉及律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律师就不需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调查取证上,另外,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应当有个初步的意见和被告人沟通。如果律师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也需要向被告人作出分析。如果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律师只能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量刑辩护。这些都需要律师在会见时做初步的沟通,和被告人取得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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