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头菇被猴姑告了(猴头菇产地是什么地方的好)

 2023-09-12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猴头菇被猴姑告了,以及猴头菇产地是什么地方的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江中公司与徐静蕾被起诉是因为猴头菇饼干不养胃?因认为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饼干宣传的“养胃”功能不实,消费者李先生将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 *** 代言人徐静蕾等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今天上午,该案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猴头菇被猴姑告了,以及猴头菇产地是什么地方的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江中公司与徐静蕾被起诉是因为猴头菇饼干不养胃?

因认为徐静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饼干宣传的“养胃”功能不实,消费者李先生将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 *** 代言人徐静蕾等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背景   称猴姑饼干不养胃  消费者起诉徐静蕾

徐静蕾代言猴姑饼干 *** 被诉侵权案缘起北京消费者李先生诉讼。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此外,李先生称,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 *** ,遂对其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

买回产品食用后,李先生认为这款“猴姑饼干”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该饼干,反而耽误及时用药和就医。

故此,李先生认为,猴姑饼干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将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生产者江中公司、 *** 代言人徐静蕾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7月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起诉。

过程   “养胃”宣传曾遭处罚  经诉讼获撤销

在起诉书中,李先生起诉猴姑饼干 *** 违法的一条理由是:2014年11月18日,北京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江中猴姑饼干”的 *** 行为不符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据此向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中公司向海淀法院申请中止李先生起诉案,江中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成了李先生提起侵权诉讼的依据,遂于2015年9月14日将海淀区食药局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9月26日,该案以海淀食药局撤销处罚决定结案。

庭审   养胃是医药用语还是民间俗称存争议

上午9时,消费者李先生的弟弟作为其委托 *** 人出庭,被告江中公司等方由 *** 律师出庭。

法庭上, 被告超市发公司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超市进货渠道合法,且涉案商品获得了销售许可,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相关依据。

江中公司认为养胃是民间俗称,不涉及疾病治疗,更不违反法律规定。猴姑饼干播出 *** 是“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而“养胃”并非医学临床用词,属民间说法。“猴头菇进入人们意识生活由来已久,是食用原料,有增进食欲、增强胃黏膜屏障机能, *** 倡导利用食物调养胃并没有宣传产品的保健和治疗功效。”

原告则向法庭提交了几盒药品,指明养胃一词均在这些药品介绍 *** 现,证明“养胃”是医药用语,不是原告所称的民间俗称。其通过一些中医药网站查询了解到,猴姑不适合高血压等人群服用,这些副作用被告均没有告知消费者。如果此类违法 *** 不禁止,将导致药品、保健品和普通食品混交,危及食品药品安全。

江中公司则表示,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造成原告人身、财产损害。其产品委托合法厂家生产,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 *** 主管机关已经审核了我们的 *** ,经权威部门认定,猴姑饼干电视 *** 没有被认定虚假或违法 *** 。”江中公司表示。

徐静蕾方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应适用2014年之前发布的法律,根据当时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即使食品有问题,适用的法律责任承担者也是销售、生产商,与 *** 代言人无关。“且徐静蕾作为 *** 代言人,在代言中亲身服用了产品,感觉良好,其代言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原告有胃部疾病是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静蕾的代言行为没有关系。”

怎样识别真假猴头菇饼干?

假做真时真亦假\x0d\x0a生产“猴姑”饼干的,是一家叫江中集团的制药企业。这家以生产“健胃消食片”等胃药知名的企业,利用猴头菇养胃的食材特性,研制成了具有养胃效果的饼干,并注册了“猴姑”商标。“猴姑”饼干2013年9月上市,虽然定价不菲,但产品一直畅销。\x0d\x0a\x0d\x0a最近这家企业却有点烦:在一些商场超市,一款商标为“999”、名称为“猴菇”的饼干,和“猴姑”饼干并架销售。大小相当的包装盒、形体相似的字体、色彩相近的包装??一切的一切,让消费者真假难辨。稍不留神,就会被真假两“猴头”给搞混了。\x0d\x0a\x0d\x0a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x0d\x0a\x0d\x0a假冒“猴姑”饼干的,不光是“猴菇”,还有许多名称为“猴头菇”的饼干。和“猴菇”饼干类似,这些饼干在包装的大小、形状、色彩、图案方面,也基本和江中“猴姑”饼干相同,足可以假乱真。\x0d\x0a\x0d\x0a假做真时真亦假。一位消费者说:“还以为‘猴姑’是假冒的呢!知道世上有‘猴头菇’,可没听说过‘猴头姑’呀!”形形 *** 的“假猴头”“真\x0d\x0a李鬼”,让“猴姑”商标拥有者江中集团苦不堪言。集团市场部功能食品总监李斌说,已经发现外包装与名称和“猴姑”相似度极高的饼干多达6款,而且市场上还\x0d\x0a在不停地冒出“新品”。\x0d\x0a\x0d\x0a真假两俏销的背后秘密\x0d\x0a\x0d\x0a不管是真“猴姑”,还是假“猴菇”,为何都能如此热销?根本原因在于猴头菇的“养胃”功能上。\x0d\x0a\x0d\x0a我国是肠胃病多发国家,一直有“胃病大国”之称。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有胃病“三分治,七分养”的说法,诸如“馒头养胃”,“小米粥养胃”等等。\x0d\x0a\x0d\x0a文献记载,猴头菇是药食两用的养胃珍品。作为食材,古有“山中猴头,海味燕窝”之说,与鱼翅、熊掌、燕窝并誉为“四大名菜”。\x0d\x0a\x0d\x0a据李斌介绍,一盒720克的“猴姑”饼干,含猴头菇干品约11%,相当于634克鲜品。\x0d\x0a\x0d\x0a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孙宝国说,正如乌鸡、山楂、红枣都是食材,但同时又有药用功效一样,以猴头菇为原料的食品,只要质优量足,自然就有养胃功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食疗”,就是这个道理。\x0d\x0a\x0d\x0a假冒侵权,重典方能治乱\x0d\x0a\x0d\x0a假“猴菇”的热销,既让真“猴姑”蒙受重大损失,更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x0d\x0a\x0d\x0a上文提到的商标为“999”的“猴菇”饼干,生产商是一家名为“三九企业集团”的河南企业。这个“双料”冒牌货,既侵犯“猴姑”饼干的包装\x0d\x0a盒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假冒华润三九医药的“999”商标。华润三九医药今年4月25日发表声明称:公司与三九企业集团无产权关系,也从未授权其使用\x0d\x0a“999”系列注册商标。市场上冠以“三九企业集团”字样的所有产品,均非华润三九出品。\x0d\x0a\x0d\x0a而一款叫“曼士卡”的猴头菇饼干,其720克包装的售价,在不同的超市,价格分别为69元,39元,29元。而江中集团的“猴姑”饼\x0d\x0a干,720克包装的超市售价为105元。李斌认为,那种只卖二三十元的所谓猴头菇饼干,按目前猴头菇的市场价,不可能有足量的猴头菇成分。\x0d\x0a\x0d\x0a据了解,江中集团已对“曼士卡”猴头菇饼干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曼士卡”下达了“诉中禁令”的裁定,责令“曼士卡”猴头菇饼干生产企业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对三九企业集团等其他几家“山寨”公司的起诉也正在进行之中。\x0d\x0a\x0d\x0a孙宝国认为,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傍名牌”“搞山寨”,屡禁不绝、屡打屡犯,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罚太轻。孙宝国建议,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假冒者倾家荡产,让侵权者寸步难行。

“猴姑”把“猴头菇”告了,索赔5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商标法》第59条。猴菇或者猴头菇,它是属于一个通用名称,就如同大米一样。在这一条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以及产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者把这个词使用在商品上面,那么商标权人是没有权利去禁止的。比如说大米它是米花的一个重要原料,将大米写在米花的商品外包装上,其实这个是商品上属于构成合理的原料提示和合理使用,不会构成商标的专用权。

《食品安全法》当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的食品必须要把食品的原料写清楚,我们所购买的火腿肠以及我们所购买的这个芝麻饼,其实在原料上面都标注清楚的。比如火腿肠上面会标注着淀粉,猪肉,鸡肉,鸭肉等等。又比如芝麻饼上面会显示着淀粉,糯米粉,芝麻,花生,这些原料,使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原料作为标注的,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烂诉事件,当地的食品工业协会将这种事情称之为烂诉的敲诈行为。这一起索赔50万元的事件,其实跟之前逍遥胡辣汤、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的事件非常的类似,起诉只是一个手段,想要私底下和解,赔偿则是目的。

当地的工业协会积极鼓励当地的企业积极应诉,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当地的食品经营的正常生产,所以当地的协会会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

众所周知,猴头菇它本身就是一种食用菌,这种食用菌它本身就有一个通用的,让大家能够记得住的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能够禁止他人进行使用。

“猴姑”起诉“猴头菇”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是 *** 还是碰瓷?

其实这个问题,有其他的媒体也在问到底是 *** 还是碰瓷,因为起诉侵权的不仅仅是一家,而且都附带有这个索赔金额。漯河市很多的食品厂家都受到了这个企业的起诉,这个起诉我其实可以联想起之前有的公司起诉了肉夹馍事件和青花椒事件,对于肉夹馍事情和青花椒事件过去并没有多久,因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那些肉夹馍和青花椒烂树之间是典型的滥用诉讼的行为,这些行为被有些媒体称之为敲诈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猴菇起诉猴头菇商标侵权的行为,其实只有司法机关他们才能够对此作出一个准确的判定。

只要我们拿着猴头菇到市面去问一些老百姓,老百姓们大多都会说这个就是猴头菇,如果使用猴头菇就是一种商标侵权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只能够用猴头菇消失在这个文字里,大家都不能用也不能说,但这么做又缺乏法律依据,又不符合常理。

猴头菇它是一个食品的通用名称,这个通用名称其实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其他的个人,都是可以合理的进行使用的。毕竟有的商家他们在生产这个食品的时候,需要在原料当中注明含有哪些含量,比如说含有猴头菇,就必须要注明猴头菇含有花生就要写上华生,如果不写那么有欺诈消费者之嫌又跟食品安全法的标签规则相违背。

我们再来参考一下支全肉夹馍和青花椒事件的处理,结果也能够对这件和商标侵权有一定的参考。人民法院发表了相关的评论,针对肉夹馍和青花椒商标侵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报评论说:(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的,更不是用来进行敲诈盈利的工具,商标是保护那些注册行为所固化商标标识本身。)从这个角度来讲那些生产企业和商家,使用这个通用名称像这个猴头菇以及红枣或者柠檬以及火龙果之类的通用名称,其实是不涉嫌侵权的。

“猴姑”把“猴头菇”告了,索赔50万元,到底是 *** 还是碰瓷?

引言:最近发生了猴姑把猴头菇告了的事件,这一次猴姑像猴头菇商标索赔50万元,是一种 *** 的行为,因为猴姑和猴头菇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物种。猴头菇是一种植物,而猴姑属于一种动物。而江西集中集团研究出的猴头菇饼干取名为猴姑饼干,虽然获得了商品市场的认可,但是猴头菇饼干又或者是猴姑饼干,已经与江中集团形成了一些联系,所以说后起诉猴头菇来获取50万的索赔是一种 *** 的行为。

首先我们大家要知道的是,猴姑和猴头菇本来就不是同一个物种,而将猴头菇饼干起名为猴姑饼干,本来就是商业上的一种侵权的行为。同时江西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侵诉猴头菇饼干这一个行为本来就是属于一种 *** 行为,因为我们不能滥用商标,不能够随意的将他人的一些名片贴到自己身上,所以说这一次起诉的行为也是更能够体现出权利的维护。

同时我们要知道现在大家 *** 意识是非常的强的,在明明知道两种并不是同一个物种的情况下还以此命名,这明显就是非常直白的侵权行为,这样的话,对于我们市场上的合法 *** 以及同行之间的竞争力是没有帮助的,反而会营造一种非常恶劣的市场环境,所以说这一次起诉也是对于自身维护以及自身权益的坚持,还有就是为市场营造出一个合理的氛围。

猴姑把猴头菇告了,不仅仅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向该商标索取50万的赔偿款,这是一种 *** 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企业产业能够严重坚守 *** 和合法权益,不要随意的侵犯他人的版权和权益,那样的话给自己带来的只有麻烦。就一定要注重 *** 行为,当他人侵犯我们的权益时,我们要勇敢的站起来反击。

“猴姑”商标引纠纷!“猴姑”并非“猴头菇”?

而作为江中公司猴姑饼干商品的核心商标,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亦招致多家与其存在商标侵权纠葛的企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相关裁定便有17份之多。作为相关纠纷中的一例,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伦之园公司)与江中公司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的纷争日前有了新的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显示,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标志本身未带有欺骗性,亦未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猴姑”二字招致纷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中集团)于2013年8月9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饼干、糕点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11月6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江中公司。

2018年6月5日,达伦之园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悉,这并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因“猴姑”商标产生纠葛。2017年,江中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印有“猴菇”字样商品的生产商达伦之园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达伦之园公司侵犯了江中公司对诉争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令达伦之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在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中,达伦之园公司主张“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猴姑”与“猴菇”相近,且已成为猴头菇制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种原材料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猴姑”字样,带有欺骗性,且有害于 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

江中公司辩称,“猴姑”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与“猴头菇”并无直接关联,诉争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且经过其长期宣传与使用,“猴姑”饼干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达伦之园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猴姑”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达伦之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二者之间已形成对应的关系,诉争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猴姑”商标具有显著性,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 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达伦之园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猴姑”与“猴菇”读音相同、字形相似,江中公司在实际使用 *** 意强调二者的关联,相关公众已将“猴姑”等同于“猴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有标示“猴姑”商标的商品均含有猴头菇成分,而原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的前提是商品以猴头菇为原料,实际是认可了诉争商标使用在不含猴菇原料的商品上具有欺骗和误导性;诉争商标是对商品成分和原料的描述,缺乏显著性;江中公司利用诉争商标“猴姑”打擦边球,行虚假宣传之实,还意图实现行业垄断,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猴头菇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食材,“猴姑”虽然与“猴头菇”在字数上相差一个字,但其他两个字的读音相同,考虑到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在指代事物中省略部分文字的相关习惯,尤其是考虑到江中公司在自身宣传中亦强调“猴姑饼干,猴头菇制成”,并在商品包装中将猴头菇实物图片和诉争商标一并突出使用,说明江中公司亦认可“猴姑”与“猴头菇”对应关系的情形,故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法院于2019年9月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重新作出裁定。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相关公众在指代事物时省略部分文字的现象虽然存在,但尚不构成原审判决所指的习惯,更不能借此推定相关公众会在称呼“猴头菇”时省略中间的“头”字,且无证据证明“猴头菇”被简称为“猴菇”;诉争商标中的“姑”与“菇”虽然发音相同,但含义完全不同,从字面上看,诉争商标与“猴头菇”并无任何联系;虽然江中公司在 *** 中真实表示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但不能因此推定江中公司将诉争商标等同于“猴头菇”。同时,诉争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既不构成对原料的直接描述,亦不致产生误认;随着大量宣传使用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这种长期正当使用所积累的商誉理应得到保护;使用诉争商标的饼干中确实含有猴头菇成分,其在包装中真实表示原料不会导致误认。此外,一审判决忽略了达伦之园公司主观上的“搭便车”意图,其曾进行仿冒性使用并被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而且其在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澳丽澳”等20余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在生产的“哈利达滋猴菇酥性礼盒饼干”中猴菇二字的字样与诉争商标的写法高度相似。

江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猴姑”的寓意是“猴子姑娘”,由江中公司独创,不是“猴头菇”的简称,属于臆造词,并非中文固有词汇,也不属于约定俗成的日常词汇,不具有公认且稳定的中文含义;诉争商标虽然有暗示商品原料之嫌,但并非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正是由于江中公司的使用和宣传,才使得诉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江中公司产生密切的特定指向性以及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使相关公众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但江中公司相关商品的原料中确实含有猴头菇菌,并未欺骗消费者,不具有欺骗性。同时,达伦之园公司提起该案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均具有恶意性,其曾因侵犯江中公司“猴姑”“江中猴姑”等商标的专用权先后被多地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其是为了傍“猴姑”品牌而恶意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及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而这两大争议焦点的判断均需要以诉争商标的标志“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为事实基础。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 社会 公众或者相关公众会认为“猴头菇”与“猴姑”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达伦之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及获准注册时“猴姑”与“猴头菇”形成对应关系。同时,鉴于“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猴姑”亦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根据江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其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的功能之一是区分商品或服务,可注册商标的标志数量和种类看似无穷,但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选取符合自身品牌策略并融合自身商业 情感 的标志。当企业择定标志并使之成为注册商标后,普遍会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将该标志努力朝着其希望的方向宣传解读。”商标局审查员马君丽表示,正如“香姑”不同于“香菇”及“金姑”不同于“金针菇”一样,“姑”与“菇”的含义具有很大差别。目前在干食用菌、蘑菇罐头、冬菇、木耳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含“姑”字商标并不鲜见,一些经营者正是利用“姑”与“菇”同音,又把“姑娘”美好词义赋予商标上,这本身是一种品牌命名的创意。实践中,我们应该给市场主体的这种创意留下一定的空间,允许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充分发挥创意品牌的价值。但从企业的成本角度而言,这一类“创意”商标易引起相关纷争,对此应如何看待和取舍,市场主体需要关注和思考。(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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