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认可(审查认可验收的定义)

 2023-09-20  阅读 63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审查认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审查认可验收的定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

今天给各位分享审查认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审查认可验收的定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第八条 国家鼓励实验室、检查机构取得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第九条 申请计量认证和申请审查认可的项目相同的,其评审、评价、考核应当合并实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第十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其他技术条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资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评价或者考核。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核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对申请核实的事项予以确认。第三章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CMA、CNAS、CAL是什么?

国内检测认证行业和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都免不了会跟这几个符号打交道,出现在检测报告/校准报告上的它们,到底各代表什么呢?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或地方技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并使用CMA标志。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

计量认证,只针对第三方实验室。

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因此,在我国计量认证是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计量认证是强制行政手段,要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第三方实验室都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只要通过了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就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合法检验机构,其检验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贸易、司法鉴定、仲裁等的依据。

实验室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ISO/IEC17025对实验室检测能力实施的认可活动,其考核的重点是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以及质量体系的保持能力。

CNAS是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 *** 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缩写。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证明其具有认可范围内的检测能力,并可使用CNAS认可标志。

CNAS认可标志由2部分组成,国际互认联盟认可标志+本国认可标志,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任何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AF)签订了多边互认协议(ilac-MAR)。

CNAS认可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第一、二、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是实验室采取的由权威部门对其认可,对其能力给与证明的方法。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符合性检验和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审查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准予使用CAL标志。

CAL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审查认可的依据是《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

审查认可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针对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质检所机构和授权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站)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

CAL不是国家其他部门监督抽查的必要条件。例如:工商、商业联合会等。

CAL不是权威性的象征,也不是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检验资质、法律地位的条件,只是承担某项任务的符号。

三者关系

如果把检验机构比作成一个企业,那么:

CMA:相当于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必备的,有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的,可以开展营业范围内的各类业务。

CNAS:相当于ISO9000认证,ISO9000认证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证明、国际通行证、但是自愿申请的,不是必备的。

CAL:相当于生产许可证对于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企业要生产就必须向相应的管理部门申请,例如:3C产品,仿静电工作服、医用防护服等。但企业如果不生产就不必申请,没有生产许可证不影响企业生产其他产品的合法性。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程序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第七条 资料初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4~5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担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质量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查看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七)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化学工业部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复审合格后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复审仍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复查

《认可证书》期满前半年,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见附录4)。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评审第十二条 评审方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质量手册:查阅质量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工作程序,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按照《评审表》逐项评审,在对应的结论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下述条件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余下情况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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