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释义(2021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3-09-15  阅读 18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管理法释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土地管理法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如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管理法释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土地管理法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如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适用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占用耕地的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二是毁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两类行为都会造成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的后果。例如,农村许多地方为局部的、眼前的一些利益所驱动,出现了大量小砖窑、小煤窑等,占用和破坏了大量良田。其中,有的以其占用的耕地的土壤直接作为原料大量挖取,用于烧砖、烧瓷。或者在耕地上大量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用来 ***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耕地,构成对宝贵的耕地资源的一大威胁。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本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在耕地上建窑、建坟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客观上都会导致占用耕地或者毁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但并不都是违法行为。例如,耕地经征用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者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再如,根据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内,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决定采取取土占地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的。由于这一类活动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破坏较为严重,属于应当严格限制的行为。依据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活动必须依法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从事这类活动,使种植条件受到破坏的,即是本条规定的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违法行为。

2.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尤其是人均耕地资源很少。同时,我国又有许多土地有待进一步开发,以满足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各项建设的需要,因此,做好土地开发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但是,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因此,以下行为,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开垦未利用地,未作科学论证、评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未在指定的可开垦区域内开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垦未利用地;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以及可能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其他行为。此外,根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对修建铁路、公路等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在山区、风沙区等从事上述工程或者开办有关企业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由此可见,土地开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坚持科学、合理的方法,反之,土地开发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国内外这种反面的例子很多,给人类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因此,本法为了引导并保障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未利用的土地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也规定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1.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所谓限期改正,根据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特点,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包括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活动,也包括停止开发、开垦土地的活动。限期治理,是指在清除砖窑等违法建筑物、停止取土等的同时,对造成耕地破坏的,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等,或者对开发、开垦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负责、组织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根据土地破坏的状态和自然条件,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来状态,总之,通过治理,应当使土地达到某一可以利用的条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

2.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三、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这一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二是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因此,对于本条规定中,非为占用耕地的,以及占用耕地数量较小,对耕地未造成大量毁坏的,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

关于本条规定的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开发、开垦的土地,多属未利用地,因此,这类行为不会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毁坏耕地罪。虽然我国刑法对开发、开垦土地造成土地破坏行为未作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不等于这类违法行为与有关犯罪无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开发土地活动中,有关负责和组织开发的 *** 、部门,有关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决定、组织工作过程中,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或者评估,盲目开发等,直接造成土地严重破坏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渎职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其读职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是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前增加了“依法登记的”几个字。增加这几个字说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视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从正面来规定的。该规定包括的含义为: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是法定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二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比如,他人占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耕地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可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寻求保护:第一,通过确权之诉来解决。即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归属争议时,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存在与归属。第二,通过给付之诉来解决。即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通过变更之诉来解决。即权利人要求变动已经存在的权利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外的 *** 及其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设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如违反这项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释义哪个法律效力大

土地管理法。

1、有同等效力。该《释义》也是有权机关作出、经国务院公布的,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解释更具活力的内容,是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2、如未经有权机关公布,该释义就不具主体适格性,也就不具法律效力

3、国家目前逐步走向法治化,不经有权机关公布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在《立法法》中第九条有所体现: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即任何据以裁判的条文必经法定授权才得以向外公示,均应当有批准文号或者总理签名

2022年新版土地管理法解读

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

国家一直大力扶持农业,并且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土地和农民的政策,现在即使是农民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同样也可以获得耕地补偿;并且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转移给其他个体使用;不仅如此,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还可以再次转让和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 处理。”(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处理。”(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简洁作了一些个别改动。改动之处有: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成一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一修改成“单位”;二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修改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生纠纷、使得争议各方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三、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人民 *** 处理。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 *** 处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处理。人民 *** 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其中人民 *** 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 *** 则依法进行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 *** 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 *** 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一般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包含两类诉讼: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 *** 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条所讲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需要人民 *** 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的纠纷(即司法实践中所讲的确权纠纷),应理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本条所规定的法定时间即三十日内进行,如果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时间,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4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注: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除了上述所讲的需要人民 *** 进一步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的土地争议以外。其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等纠纷则应以侵权之诉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有关当事人对于人民 *** 对这类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争议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三种办法中,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需要先由有关人民 *** 确认的,人民 *** 的处理是本条所讲提起有关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有关人民 *** 也应注意,对存在土地争议的土地,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应进行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扩展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

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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