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是)

 2023-09-12  阅读 15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国家公务员录用方式有哪些?(论述题)国家公务员录用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聘用制、考任制。考任制就是考试通过笔试、面试录用进入,据工作需要从企事业调入,调任制是一般在省级以上层面有,市、县没有,可能是受很多原因所困(主要是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可调任)。其中考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国家公务员录用方式有哪些?(论述题)

国家公务员录用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聘用制、考任制。

考任制就是考试通过笔试、面试录用进入,据工作需要从企事业调入,调任制是一般在省级以上层面有,市、县没有,可能是受很多原因所困(主要是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可调任)。

其中考任制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录用方式,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

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的随意性和失误。

国家公务员拟录用公示后,还有什么程序?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公务员考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名单必须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拟录用人员材料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原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凭审批机关签发的《河北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报到手续。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注意事项

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耍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 *** 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取流程是什么?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

①发布招考公告;

②报名和资格审查;

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 *** 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 *** 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 *** 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 *** 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制度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 *** 和各级人民 *** 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

(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

(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

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 *** 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第六条 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计划与报考第八条 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

(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时间、范围。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拟录用的职位;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

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二)享有政治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

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征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 *** 和各级 *** 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 *** 人事部门承担。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 *** 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 *** 人事部门按照省级 *** 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 *** 工作部门按照同级 *** 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 *** 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 *** 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 *** 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 *** 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 *** 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 *** 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的和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 *** 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 *** 划拨的考试经费。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 *** 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 *** 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 *** 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 *** 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 *** 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第十九条 笔试由 *** 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 *** 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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