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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6  阅读 18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始兴租房,以及始兴租房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评价王安石先生在宋神宗时期实行的强制改革一、王安石变法,史称“熙宁变法”,在中国传统的史学评论中是被基本否定的。 如南宋的吕中说,如果范仲淹的庆历新政得以“尽行”,则不会有“熙宁之急政”,“使仲淹之言得用,则安石之口可塞……神宗锐然有志,不遇范仲淹而遇王安石,世道升降之会,治体得失之几,于是乎决矣”(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始兴租房,以及始兴租房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评价王安石先生在宋神宗时期实行的强制改革

一、王安石变法,史称“熙宁变法”,在中国传统的史学评论中是被基本否定的。

如南宋的吕中说,如果范仲淹的庆历新政得以“尽行”,则不会有“熙宁之急政”,“使仲淹之言得用,则安石之口可塞……神宗锐然有志,不遇范仲淹而遇王安石,世道升降之会,治体得失之几,于是乎决矣”(《宋大事记讲义》卷一)。又说,熙宁时期“引用小人自安石始……盖安石之法犹出于所学,章子厚(敦)之法将托安石以报私怨耳,至蔡京则又托绍述以奉人主(徽宗)之侈心耳,愈变愈下,所以致中原之祸也”(同上书卷二十一)。又如明清之际的王夫之说:“夷考宋政之乱,自神宗始。神宗之以兴怨于天下、贻讥于后世者,非有奢淫暴虐之行,唯上之求治也已亟,下之言治者已烦尔。”(《宋论》卷四)王夫之也谈到熙宁变法与引用小人的问题,他说:“国民之交敝也,自苛政始。苛政兴,足以病国疟民,而尚未足以亡……惟是苛政之兴,众论不许,而主张之者,理不胜而求赢于势,急引与己同者以为援,群小乃起而应之……”(同上书卷六)“是安石之法,未足以致宣、政之祸,唯其杂引吕惠卿、邓绾、章敦、曾布之群小,以授贼贤罔上之秘计于(蔡)京,则安石之所贻败亡于宋者此尔。”(同上书卷八)按照传统的评价,一是王安石变法之“急政”或“苛政”本身有问题,二是它引起激烈的“党争”,王安石“急引与己同者以为援,群小乃起而应之”,乃至王安石的新党“愈变愈下”,所以导致北宋的灭亡。

对王安石变法评价的转机出现在近代,当时国人面对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急欲变法而“富国强兵”,遂使商鞅、王安石等都得到肯定的评价。对王安石评价最高者莫过于梁启超的《王安石传》,他说:“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唯公庶足以当之矣。……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诟,易世而未之湔者,在泰西则有克林威尔,而在吾国则荆公。”(《王安石传》,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949年之后,王安石变法也一直得到肯定的评价。如侯外庐先生主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以非常显要的位置写有 “王安石的新学、变法思想和唯物主义哲学”一章,此章之外的北宋思想,除把李觏作为“王安石的先驱”外,其余都作了基本否定的评价。商鞅、王安石等在文革时期的“评法批儒”中曾成为中国历史上“正确路线”的代表。而在改革开放以后,王安石变法仍在“改革是解放生产力”的背景下得到高度肯定(参见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我本来对于王安石变法夙无研究,但近几年研究范仲淹的思想,写成《范仲淹与宋学精神》(此文初稿于2003年,有三万余字,最近发表在《中国儒学》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其中涉及熙宁变法的问题。此文第一部分讲“范仲淹与庆历新政”,第二部分讲“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第三部分讲 “范仲淹与儒学复兴”。后一部分曾以《范仲淹与宋代儒学的复兴》为题发表在《哲学研究》2003年第10期,前两部分缩写成《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兼论二程洛学与两次“革新政令”的关系》,发表在《中州学刊》2004年第1期(后来又作有《“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补说》,发表在同刊2005年第1期)。我认为,宋学精神的真正开创者是范仲淹,“宋初三先生”(胡瑗、孙复、石介)以及李觏等等是范仲淹门下的“贤士”,占据宋代哲学史或思想史主流位置的道学(或理学)是在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下形成的。虽然道学也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部分地归于受熙宁变法的所激而致),但我对于道学持基本肯定的态度。

宋代儒学的复兴本来是针对佛老的,但是熙宁变法之后,二程已把王安石新学当作超过佛老的“大患”(《程氏遗书》卷二上:“在今日,释氏却未消理会,大患者却是介甫之学……如今日却要先整顿介甫之学,坏了后生学者”)。可以说,道学的王霸、义利、理欲之辨主要是针对王安石新学的,道学与新学的对立以及南渡以后“道学集团”与“官僚集团”的对立(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27页),是两宋政治文化发展的一条主线。如果我们仍把占据宋代(以及元明清)思想主流的道学看作是“保守派”、代表“豪族地主集团”的利益、“思想史上的浊流”,那么高度评价王安石新学,自然可以文通理顺。然而,如果现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已是对道学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尽管它也有历史的局限),那么把王安石新学依然评价得如此之高,就会陷入思想史评价的扞格难通。当然,对于宋明理学的评价仍是可以讨论的,但若弃置这种讨论于不顾,只是单方面地高度评价王安石新学,则这种评价只是偏学而已。如果对新学和理学都予以高度评价,同等观之,两无轩轾,那么这也只是回避矛盾的苟全而已。

我在写《“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补说》的过程中,想起一句流行甚广的列宁对王安石的评价,即“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我特意对此作了考证,先是作为此文的一个注释,后因文字太长而单独成篇,即发表于2004年8月10日《光明日报》史学版的《关于列宁评价王安石的一个误引》。我认为,那篇文章已经考证清楚了这绝对是个误引,是普列汉诺夫以此为论据来反对列宁的,而列宁则否认“20世纪的俄国可以同11世纪的中国相比较”(《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12卷第226页)。

思想史评价上的矛盾,以及对列宁评价王安石的误引,只是说明重新评价王安石变法的必要,而如何重新评价则必须根据史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

二、以往对王安石变法的研究,我认为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没有对范仲淹的庆历新政与王安石的熙宁变法作比较,二是没有对王安石本人思想的转向作分析。

关于范仲淹的庆历新政,在此不能作详述,概括而言之,即庆历新政是以整饬吏治为首要,以砥砺士风、改革科举、兴办学校、认明经旨、培养人才为本源,兼及军事和经济等领域。正是因为庆历新政是以砥砺士风、改革科举、兴办学校、认明经旨、培养人才为本源,所以宋代的学风为之丕变,“明体达用之学”得以确立并向全国 *** ,经学历史遂由“经学统一时代”进入庆历以后的“经学变古时代”(参见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0页)。在范仲淹的周围有韩琦、富弼等声气相通的同僚,有欧阳修与他共进退,有宋初三先生、李觏、刘敞、刘牧等一批“贤士”,而范仲淹“导横渠以入圣人之室,尤为有功”(《宋元学案?序录》),以后三苏的蜀学、王安石的新学、二程的洛学等等都是在庆历新政的风气感召之下逐渐形成的(参见拙文《宋学与宋论 ——兼评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儒林》第一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熙宁变法与庆历新政的不同在于,它是以功利或财利为首要,此即宋神宗所说“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宋史全文》卷十一),王安石所说“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我们暂不评价以“理财”为急务的得失,而先述王安石本人思想的转向。

范仲淹于宋仁宗皇佑四年(1052)由山东的青州徙知安徽的颍州,夏五月行至他的出生地徐州而病逝。王安石在《祭范颍州文》中说:“呜呼吾公,一世之师。由初迄终,名节无疵。”“上嘉曰才,以副枢密……遂参宰相,厘我典常。扶贤赞杰,乱冗除荒。官更于朝,士变于乡。百治具修,偷堕勉强……”(《王安石全集》卷八十五)由此可见,王安石原是与当时的许多士人一样,奉范仲淹为“一世之师”;他说范仲淹一生“名节无疵”,这也是后人对范仲淹的普遍评价(如《宋元学案?序录》云:“高平一生,粹然无疵”);而且,他对范仲淹主持的庆历新政也作了高度评价。然而到了熙宁九年(1076),王安石面对“党争”的压力,竟然在宋神宗面前批评范仲淹“好广名誉,结游士,以为党助,甚坏风俗”(《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五)。这是王安石对范仲淹评价的一个转向。可以想象,当时王安石是把范仲淹也作为一个假想敌的,而范仲淹如果还活着的话,他很可能也像他的儿子范纯仁那样加入“旧党”。这并不奇怪,范仲淹早在天圣三年(1025)作的《奏上时务书》中就奉劝仁宗“用人之议,不以远大为迂说,不以浅末为急务”(《范文正公集》卷七),他在临终给仁宗上的《遗表》中也痛陈庆历新政的夭折:“事久弊则人惮于更张,功未验则俗称于迂阔,以进贤授能为树党,以敦本抑末为近名。”(同上书卷十六)而宋神宗和王安石的以“理财” 为急务,实也正是范仲淹所批评的“以浅末为急务”,违背了范仲淹的“进贤授能”、“敦本抑末”改革思想(范仲淹主张发展农、工、商,他所谓“抑末”是指 “革滥赏,省冗官”和“减徭役”等等,参见其所作《四民诗》和《答手诏条陈十事》)。

王安石于庆历二年(1042)中进士,做了十多年的地方官,在嘉佑三年(1058)被召入朝,写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此书长达万言,但以往的王安石变法研究,大多只集中在此书中的一段话,即:“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利,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王安石全集》卷三十九)这段话是与后来的熙宁变法的精神相符合的,但它只是《言事书》中的枝节之点。此书先讲改革的必要,然后讲“法先王之政”应该“法其意”,接着就提出:当时如欲“改易更革”,“其势必不能”,这是因为“方今天下之(人)才不足”。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因此,“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于是,他向仁宗提出对于人才要“教之、养之、取之、任之”。上述的那段话,只是在讲到“养之”时的一个节目而已。《言事书》的精神是改革必须整饬吏治,“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这是与庆历新政的精神相一致的。

宋仁宗于嘉佑八年(1063)逝世,继立者英宗在位不满四年而死,其子神宗继位。熙宁元年(1068)三月,神宗对文彦博等大臣提出:“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大臣共宜留意节用。”(《宋史全文》卷十一)此后的熙宁变法实就是禀承了神宗的这个旨意,但这个旨意并未得到大臣们的认同,而逐渐俯从于这个旨意的就是新进的王安石。同年四月,“诏新除翰林学士王安石越次入对”,神宗问:“方今治,当何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 此时,他所谓“择术”就是希望神宗“以尧舜为法”(同上)。在此后上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中,王安石劝神宗去因循之弊,作“大有为之君”,他先列举了科举和吏治等方面的问题,然后才讲到“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王安石全集》卷四十一)。同年八月,在“理财”的问题上王安石和司马光发生争论,安石曰:“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光曰:“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如此则百姓穷困,流离为盗,岂国家之利耶?”安石曰:“此非善理财者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光曰:“此乃桑弘羊欺汉武帝之言……”(《宋史全文》卷十一)此时,神宗口头上说“朕亦与司马光同”,但心中已属意于王安石。

熙宁二年二月,神宗擢用王安石为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神宗问:“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亷耻,由君子出故也。”(同上)此时,王安石的答问仍是以“风俗”“法度”为先。同年三月,神宗显然想加快对“理财”的部署,他问王安石:“制置条例如何?”安石答:“已检讨文字,略见伦绪。然今欲理财,则须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但见朝廷以理财为务,而于礼义教化之际,未有所及。恐风俗坏,不胜其弊。陛下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同上)此时,王安石已有了“理财”的方案,但他仍考虑“国体”和“先后缓急”的问题,即认为应以“任贤”和“礼义教化”为先急。

同年四月,“遣使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此八人中不仅有胡瑗门下高弟刘彝,而且有程颢。程颢在熙宁元年就向神宗上《论王霸札子》和《论十事札子》,即主张变法。正如后来朱熹所评论:“新法之行,诸公实共谋之,虽明道先生不以为不是,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但后来人情汹汹,明道始劝之以不可做逆人情底事。及王氏排众议行之甚力,而诸公始退散。”(《朱子语类》卷一三○)

引起政争和以后激烈党争的是在同年七月颁布均输法,九月颁布青苗法。这两部“理财”的新法一出,立即遭到司马光、范纯仁、曾公亮、赵抃、富弼、韩琦,以及苏辙、苏轼、程颢等朝臣的反对,而王安石则“排众议行之甚力”,并且“急引与己同者以为援”(《宋史全文》卷十一:“吕惠卿最为安石所贤,屡荐于上,事无大小必与之谋,时人号安石为孔子,惠卿为颜子”),新法的反对派则或罢贬或辞职,“诸公始退散”。

熙宁四年二月,王安石对神宗说:“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未暇理财而先举事则事难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 ○)至此,王安石无论在行动上还是在口头上都与神宗取得了一致,他的转向至此而完成。对于这一转向,吕中评论说:“夫安石初意不过欲变法耳,未敢言兴利也;迨青苗既行,始兴利也。”(《宋大事记讲义》卷一)王夫之评论说:“神宗有不能畅言之隐,当国大臣无能达其意而善谋之者,于是而王安石乘之以进。帝初涖政,谓文彦博曰:‘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此非安石导之也,其志定久矣。”(《宋论》卷六)吕中的评论不如王夫之深刻,熙宁变法的以“理财”为急务,并非王安石的先隐后彰,而是王安石逐渐俯就、迎合了神宗的旨意。因此,严格地说,熙宁变法应是宋神宗和王安石的变法。这样就可以解释,在熙宁九年王安石被罢相以后,神宗在元丰年间仍推行新法,直至他在元丰八年(1085)一死方休,故熙宁变法又称“熙丰新法”。

宋神宗和王安石的以“理财”为急务,并不是以发展经济或“解放生产力”为急务,而是以解决“国用不足”或“府库不丰”的问题为急务。若其重视农田、水利,则已早见于范仲淹的《答手诏条陈十事》(参见其“厚农桑”条的“开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类”),程颢等也曾参加了熙宁二年的视察农田、水利等,这是不会引起朝臣的争论以至党争的。

引起争论的是均输法和青苗法。所谓“均输法”主要是设发运使官,掌管东南六路的税敛、籴买、上贡物品等,“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以缓解国家“财用窘急”的问题。“青苗法”则是由国家在春夏粮食未熟时借钱给农民,待收成后加十分之二的利息,随原有的夏秋两税还纳,这被认为是“散惠兴利”,抑制兼并,而“其实不过是朝廷按当时一般的利率来放高利贷”(参见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五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45-147页)。均输法一出,知谏院的范纯仁就奏请罢均输法,说均输“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并批评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异己者指为不肖,合意者即谓贤能。”(《续资治通鉴纪事本末》卷五十八)苏辙也抨击均输法,谓 “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栾城集》卷三十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青苗法颁布后,宰相富弼称病辞职。司马光与吕惠卿争于朝: “平民举钱出息,尚能蚕食下户,况县官督责之威乎?”(《宋史?司马光传》)韩琦也谏止青苗法,说这是“官放息钱,与初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八)。

司马光在《乞罢条例司常平使者疏》中批评青苗法的执行,出现“不问民之贫富”而强行“抑配”(摊派)的情况,又令“贫富相兼,共为保甲”,贫者得钱后无力偿还,“吏督之急”则逃散四方,“富者不去则独偿数家所负”,这样下去会使“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司马温公集》卷四十一)。他又在《与王介甫书》中批评王安石:“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又于其中不次用人,往往暴得美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并告诫王安石,“谄谀之士于介甫当路之时,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必有卖介甫以自售者矣”(同上书卷六十)。司马光的告诫后来还真的在王安石的身上应验了,《宋元学案?荆公新学略》载:“初,吕惠卿为先生所知,骤引至执政,洎先生再相,苟可以中先生,无不为也。……(荆公)退居金陵,始悔恨为惠卿所误。”《宋史?吕惠卿传》也记:“惠卿既叛安石,凡可以害王氏者,无不为。”

程颢在均输法、青苗法颁布后便与新法“意多不合,事出必论列,数月之间,章数十上,尤极论者:辅臣不同心,小臣与大计,公论不行,青苗取息,卖祠部牒,差提举官多非其人及不经封驳,京东转运司剥民希宠不加黜责,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等十余事”(《程氏文集》卷十一《明道先生行状》)。所谓 “辅臣不同心”,就是当时的新法引起政争;王安石为推行新法,“举劾不奉行之官”,又越次提拔一些“晓财利之人”,此即“小臣与大计,公论不行”。程颢认为,在“辅弼大臣人各有心,睽戾不一致……中外人情交谓不可”的情况下,变法是难以达到“兴治”的效果的。他更指出,“设令由此侥幸,事有小成,而兴利之臣日进,尚德之风浸衰,尤非朝廷之福”。程颢反对新法,希望神宗“外汰使人之扰,亟推去息之仁”,即主张撤免扰乱地方的“提举官”,停止“取息”牟利的青苗法,代之以“去息”的仁政(参见《程氏文集》卷一《谏新法疏》)。当时,二程和张载等人主张“复井田”,这是一种带有均田或土地国有性质的道德理想主义改革方案,说其“空想”是可以的,但说他们代表“豪族地主集团”的利益则是没有根据的。

在《列宁全集》第12卷中有:“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实行土地国有未成。” 这是普列汉诺夫“从法国无 *** 主义者埃?雷克吕的地理学著作中摘引”出来的,并以此为论据来反对列宁的“土地国有”主张。其对王安石变法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其实,在思想上有主张“土地国有”因素的并非王安石,而是王安石变法的反对派。

三、对于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可以从思想传统和历史现实两个角度予以评价。

从思想传统的角度说,关于王安石变法的争论显然受到儒家的“体用”“本末”和“义利之辨”思想传统的影响。王安石也是这个传统中的一份子,这从他所谓“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所急也……以礼义亷耻,由君子出故也”,以及“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云云,可以看出来。但当他在行动上和口头上转向以 “理财”为急务时,他就违背了儒家的这个传统。而深受这个传统影响的多数朝臣反对熙宁变法,从儒家的价值取向和宋朝以儒治国的“国体”来说,“正义”显然不在新党方面。这个传统是如此的深厚,以致王安石本人可以用他熙宁二年三月以前的说法来反对自己,当他在变法的过程中又用精心炮制的《周官新义》来为“理财”作合理性辩护时,那也是徒劳的。

从历史现实的角度说,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都是要解决当时宋朝所面临的严重危机。这种危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用不足”和士风不正、吏治腐败。范仲淹在《奏上时务书》中说:“修辞者不求大才,明经者不问大旨。师道既废,文风益浇。诏令虽繁,何以戒劝?士无廉让,职此之由。其源未澄,欲波之清,臣未之信也。傥国家不思改作,因循其弊,官乱于上,风坏于下,恐非国家之福也。”在范仲淹看来,“今之县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徇己;少壮者耻州县之职,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以一邑观之,则四方县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而望王道之兴不亦难乎!”他认为“固邦本,救民之弊”必须首先“举县令,择郡守”,“慎选举,敦教育”,这样才可以解决“簿书不精,吏胥不畏,徭役不均,刑罚不中,民利不作,民害不去”等等问题(参见《范文正公集》卷八《上执政书》)。范仲淹的这个改革思想本来也是王安石所接受的,这也就是他在给仁宗上的《言事书》中所说,当时如欲“改易更革”,“其势必不能”,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因此“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后来熙宁变法的失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因为“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推行青苗法的提举官以多贷为有功,不问民之贫富,强行“抑配”,各级官吏则假新法之名而徇私舞弊,与民争利,搞得“纷纷扰扰,莫安其居”。这就是说,当时的熙宁变法起码应该考虑“理财”和任贤授能、礼义教化如何协调并进的问题。而宋神宗却一味地强调“当今理财最为急务”,王安石也俯就、迎合这一旨意,以致激起朝臣之间的政争以至党争。

熙宁变法在“理财”方面,特别是它也曾颁布了“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等,并非没有成效,这在邓广铭先生书的“为天下理财的成效”一节已有较充分的表述(参见《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第314-325页)。但从它对历史发展的影响、效果或“实践标准”(参见同上书第9页)来考虑,我认为仍不能对它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

首先,把熙宁变法的反对派都说成是“保守派”,把“新党”与“旧党”之争说成是社会发展的“新与旧之间的矛盾斗争”(参见同上书第314页),我认为是难以成立的。如果不作出这样的带有“阶级之间斗争”色彩的简单判断,那么熙宁年间的“辅臣不同心”“睽戾不一致”,而宋神宗和王安石强力推行新法,致使旧党“诸公退散”,新党又越次提拔了一些并非品学兼优的“晓财利之人”,这就在变法的时机、策略和用人路线上犯了政治家的大忌,为以后更加激烈的党争以及新党的“愈变愈下”埋下了祸根。

其次,熙宁年间的党争本来是程颢所要避免的,他与王安石“虽道不同”,但与之论事“心平气和,荆公多为之动”,但“言路好直者,必欲力攻取胜,由是(荆公)与言者为敌矣”(《明道先生行状》)。程颐后来反省说:“新政之改,亦是吾党争之有太过,成就今日之事,涂炭天下,亦须两分其罪可也。”(《程氏遗书》卷二上)程颢也说:“王介甫性狠愎,众人以为不可,则执之愈坚。君子既去,所用皆小人,争为刻薄,故害天下益深。使众君子未与之敌,俟其势久自缓,委屈平章,尚有听从之理,则小人无隙以乘,其为害不至此之甚也。”(邵伯温《闻见前录》卷十五)此次党争之害,是在熙、丰年间旧党全被贬逐,而其遗祸则是在神宗死后,司马光执政,尽力排除新党;哲宗亲政后,新党中的章敦、蔡京等先后执政,把旧党全都打入元佑党案;而元佑党案又为南宋的庆元党案开了先河,这两次党案乃“两宋治乱存亡之所关”(《宋元学案?元佑党案》)。从熙宁党争到元佑党案,新、旧党“亦须两分其罪可也”,但新党的责任毕竟要大一些。

再次,曾被予以高度评价的王安石所谓“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固然表明了王安石的刚毅果敢精神或“唯物主义观点”,但在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和“辅臣不同心”的政治形势下,此“三不足”说所起的作用并不都是积极的。如在广开言路方面,吕中评论说:“熙宁之初,言者何多;熙宁四年以后,言者何少。当(熙宁)七年因旱求直言也……犹有争新法之风……至八年因彗星而求直言,安石先倡‘天道远’之说,而人言不能入矣……直言之气塞矣。” (《宋大事记讲义》卷十四)在《宋元学案?荆公新学略》中亦载有:“金陵三不足之说……非独为赵氏祸,为万世祸。人主之势,天下无能敌者,人臣欲回之,必思有大于此者把揽之。今乃教之不畏天变,不法祖宗,不恤人言,则何事不可为也?”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也仍认为“三不足”之说是“祸天下而得罪于名教” (《读通鉴论》卷二十九)。

最后,也是我最遗憾的一点是,熙宁变法从反面 *** 了道学的发展,而道学的历史局限性又影响了元明清三代的发展。例如,范仲淹在《遗表》中希望仁宗 “上承天心,下徇人欲”,可见“人欲”在那时候是个积极肯定的词汇,但后来道学家针对熙宁变法和“君心之非”,严格地分辨王霸、义利、理欲,以致后来“存天理,灭人欲”竟然成为一个普遍的教条。再如,庆历时期的“明体达用之学”,除了重视“明体”“经义”之外,也是重视“达用”“治事”的:“其教人之法,科条纤悉具备,立经义、治事二斋……治事则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如治民以安其生,讲武以御其寇,堰水以利田,算历以明数是也。”(《宋元学案?安定学案》)如此发展下去,则中国不难产生“技术专科”性质的学校。但熙宁变法以后,党争日烈,道学家更重视王霸、义利、理欲之辨,在治世方面又以“格君心之非”为根本或前提(参见拙文《程朱的“格君心之非”思想》,《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1期),遂使“治事”之学日益荒疏,至朱熹提出《白鹿洞书院揭示》,道学家的书院已只重视“明人伦”,而没有“治事”之斋了。这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消极作用,虽不能直接归咎于熙宁变法,但我痛为庆历新政的夭折而惜也。

法制小知识大全

1.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2.法制手抄报资料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更好度穿 *** 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

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

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3.法律小常识10条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

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

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

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

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

1、走在右边;

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

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

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4.法制小报的内容应该是什么

法制小报内容: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 *** 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我们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些名人的关于法律的言论1、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2、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就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舌头。

在民主的国度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度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法律小知识1、不要轻信一些“诱人”的虚假 *** ,例如所谓“学习朋友的福音”、“留学之路的可靠保证”、“学校承诺办理签证”等等。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明,不要轻易把护照交给学校,更不要借给他人使用。3、不要随便透露个人银行卡的密码,卡上的本人签字要尽量复杂,防止他人模仿。

类似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丢失后要及时到有关部门报失。4、外出时慎重选择出行伙伴和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携带月票或购买车票。

任何无票乘车或逃票行为一旦被发现,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5、租房一定要签署租赁合同,入住时要根据合同仔细检查房屋内的设施是否齐全或有损坏。

6、一定要购买人身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7、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冷静,注意取证和寻找目击证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多提供书面材料。

如人身受到伤害则要立即去 *** 诊治,因为医生的诊断证明是将来获取民事和刑事赔偿的有效依据。8、在出国留学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让自己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时刻提高警惕。

5.小学生法制小知识

小学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 *** ;(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 ***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 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6.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

小学生法律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扩展资料:

1、小学生要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2、小学生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 *** 。虚心学习别人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7.关于法律手抄报的资料

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 *** 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名人名言: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摘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 *** 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 *** 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

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

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

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

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

8.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9.法律小常识十个字的句子

1、在与法律之前,合乎自然的只有狮子的力量,或者动物饥寒时的需要,更简单地用一个字表示,便是欲。

作者:《红与黑》2、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作者:亚里士多德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4、匡扶正义,为民服务,法律先锋5、更好度的法律从习惯产生。6、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作者:管子 出处:《管子法法》7、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金科玉律。8、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作者:西·罗斯福9、为人不可有伤身体损人格的嗜好,更不可有犯法律背人情的行为,吾人当勉之。

作者:阎锡山1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作者: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11、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作者:亚当斯密12、战鼓一响,法律无声。13、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1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作者:托伍威尔逊15、尽管我们很难从西方法治发达史中清晰的剥离出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集体贡献,但毫无疑问,如果舍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慧与努力,西方即便不至于陷在中世纪黑暗中不能自拔,也绝不会有今天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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