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2023-09-21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是云南省普洱市下辖县之一,县境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东部,北距省会昆明市350千米,西南距普洱市220千米,是中国内地通往云南西南边疆的交通要道。墨江县是1979年11月28日成立的中国唯一的哈尼族自治县,2005年开始,墨江县便每年都举行“中国·

今天给各位分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是云南省普洱市下辖县之一,县境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东部,北距省会昆明市350千米,西南距普洱市220千米,是中国内地通往云南西南边疆的交通要道。

墨江县是1979年11月28日成立的中国唯一的哈尼族自治县,2005年开始,墨江县便每年都举行“中国·墨江北回归线国际双胞胎节暨哈尼太阳节”。墨江县北回归线穿城而过,被称为“哈尼之乡、回归之城、双胞之家”以及“太阳转身的地方”。墨江县盛产紫米,2007年被中国特产之乡推荐暨宣传活动组织委员会授予“中国紫米之乡”称号。

云南墨江县几个乡镇

墨江县全名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截止到2006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辖15个乡(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辖2个镇(联珠镇、通关镇),13个乡(鱼塘彝族乡、龙潭乡、文武乡、景星乡、新抚乡、团田乡、泗南江乡、雅邑乡、新安乡、孟弄彝族乡、龙坝乡、那哈乡、坝溜乡),163个村民委员会,5个居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区划沿革:

1949年8月3日,墨江县临时人民 *** 成立,以原联珠镇行政区域组建联珠区,以原碧溪镇行政区域组建碧溪区,以原景星镇和回龙乡行政区域组建景回区,以原白连乡、涟漪乡、龙潭乡、雅邑乡、坝溜乡、龙坝乡行政区域各组建白连区、涟漪区、龙潭区、雅邑区、坝溜区、龙坝区。

至1950年5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组建成9个区,91个行政村,4个行政街。1956年撤联珠区设玖联镇,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设8区1镇,8个区下辖90个乡,玖联镇下辖2个街区。

1958年底,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9个及1个镇、40个管理区、149个大队,镇下设2个街道居民委员会。1959年从镇沅县划人新抚公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有10个公社1个镇,170个管理区、2个居民委员会。1961年改公社为区,原管理区改为小公社。

1966年6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10个区改为16个公社。将原新抚区划为新抚、团田2个公社,龙潭区划为鱼塘、龙潭、文武3个公社,白连区划为新安、孟弄2个公社,另增设联合、那哈公社。至1983年底,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16个公社1个镇、164个大队、2个居民委员会。

1984年初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区乡改制,原公社改为区,大队改为乡,并新增忠爱桥、泗南江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18区镇(区级),166个乡和乡级镇,其中少数民族乡24个。

1987年龙坝、那哈两区与红河县的三村、垤玛两区合并组成黑树林特区,由墨江县代管。1988年改区、乡、镇制为乡(镇)、村公所(办事所)制,同年黑树林特区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属于哪个市

墨江属于云南省普洱市。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隶属云南省普洱市,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北部,东及东南与红河州红河县、绿春县接壤,南与江城县为邻,西与宁洱县隔把边江相望,西北与镇沅县连接,北及东北与玉溪市新平县、元江县交界。

全县地域呈东西窄,南北长,东西最宽横距76千米,南北最大纵距136千米,总面积5312平方千米,辖12镇3乡168个村(社区)、常住人口28.16万人,山区面积占比99.98%,森林覆盖率67.61%。县人民 *** 驻地联珠镇,北距省会昆明市273千米,西南距普洱市 *** 驻地思茅区176千米。

历史沿革:

民国2年(1913年),民国 *** 裁他郎厅,原他郎厅所属的儒林里土守备划入元江县、把边江以西划入宁洱县、其余地区设他郎县。

民国4年(1915年),他郎县改为墨江县;民国5年(1916年),墨江县南部诸土目领地划出设行政委员管辖。民国38年(1949年)8月, *** 领导的 *** 在墨江县成立临时人民 *** 。

1979年7月,墨江县改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请问云南省墨江县县城所在地是哪个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南部、思茅市东部,地处北纬22°51′~23°59′、东经101°08′~102°04′之间。北与镇沅、新平两县相连,东与元江、红河、绿春三县接壤,南临江城县,西与普洱县隔江相望。全县总面积5312平方公里,山区占99.8%。北回归线横穿县境并从县城而过,县城所在地联珠镇海拔1304.4米,距省会昆明273公里,距市府思茅163公里,素有思(茅)普(洱)门户之称。�

历史沿革:墨江历史悠久,原名他郎。在两汉、三国、唐南诏、南北朝时为益州郡、梁水郡和银生节度地。宋大理国时期,先后为威楚府因远部和马笼部辖地。元代属元江路马笼部。明嘉靖十二年(1533年),以他郎寨长官司地置恭顺州(州治在今碧溪镇),隶元江军民府。清雍正十年(1732年),改设为他郎厅,置流官通判。乾隆、宣统年间,先后改属普洱府。民国二年(1913年)废厅改县,定名他郎县。民国四年(1915年)改为墨江县,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行政区划:全县辖联珠、通关两镇和碧溪、新安、孟弄、团田、新抚、景星、鱼塘、龙潭、文武、泗南江、坝溜、那哈、雅邑、龙坝、双龙、忠爱桥16个乡,下设164个村民委员会,4个居民社区,2311个村民(居民)小组。�

人口民族:墨江居住着哈尼、汉、彝、拉祜、布朗、瑶、回、白、普米等25个勤劳、勇敢、纯朴、智慧的民族。2004年,全县总户数79223户,总人口352052人。少数民族人口261054人,占总人口的74.2%;哈尼族人口212883人,占总人口的60.5%。�

地理气候:墨江处于哀牢山中段主脉以西的土石山区。全县南北狭长,中部较宽,呈纺锤状。南北长120.8公里,东西宽65.5公里,地势自北向南倾斜,山势陡峭,重岩迭嶂。最高海拔2278米,最低海拔440米。主要江河有把边江、泗南江、阿墨江、他郎河、布竜河、坝干河、那卡河、杩木河,均属红河水系。由于地理环境特殊,墨江县立体气候特征明显,年平均日照时数2161.2小时,辐射总量131.01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降雨量为1315.4毫米。四季温差不明显,夏无酷暑,冬无严寒。�

土地面积:2004年全县耕地69.70万亩,农民人均2.26亩。人口密度为66人/平方千米,人均土地22.6亩,高于全国11亩、全省14亩和低于全市27.4亩的人均水平。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哈尼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傣族、拉祜族、布朗族、回族、瑶族、白族、普米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 。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联珠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 *** 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北回归线绿色经济,建立哈尼文化展示中心,开发中国连接东南亚国际通道上的旅游景区,建设商贸重镇,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 *** 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 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 *** 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 *** 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 *** 的组 *** 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县人民 ***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口传文化及雕刻等;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等活动,以及橄榄迎亲、莫搓搓、抹黑脸等传统习俗;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织、染、刺绣等工艺,茶叶制作技艺、竹藤编织工艺、工艺美术等;

(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归线文化和双胞文化的村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识及场所;

(七)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八)集中反映生产生活的哈尼梯田、民居建筑、饮食、服饰、器皿、用具等;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第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 *** 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 *** 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和社会、个人的捐赠应当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濒危项目的抢救,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

(二)研究、整理、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三)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四)维护、修缮文化遗产建筑、设施和场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六)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文物保护单位;

(七)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八)文化遗产宣传、展示;

(九)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十)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配备、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设备;

(三)组织申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培养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并负责业务指导;

(五)监督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六)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普查、抢救、认定、登记、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自治县人民 *** 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六月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 *** 对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认定与传承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 *** 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每两年公布一次文化遗产名录。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内涵、活动形式和组织规程,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熟练掌握本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技艺精湛;

(三)掌握和保存具有一定数量、有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其他实物。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并取得报酬;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文献、资料和实物;

(三)享受传承人补贴;

(四)妥善保存掌握的文献、资料和实物;

(五)培养传承人;

(六)开展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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