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文)

 2023-08-06  阅读 14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宁夏回族自治区 ***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 *** 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 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 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 *** 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 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 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行使 *** 权力,利用 *** 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 *** 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 *** 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产 *** 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源 *** 使用收入;

(九)以 *** 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调整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非税收入的项目目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征收。第九条 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执收单位应当监督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并对征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执收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的依据、项目、标准、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五)其他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不得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销毁或者转借、串用、 *** 、买卖、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由执收单位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缴款义务人及时到非税收入收缴的 *** 银行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票据应当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收入票据申领、开具、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制度,合法、安全使用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收入票据损毁、灭失、被盗或者遗失的,执收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公告声明作废。第十五条 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 *** 或者自治区人民 *** 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经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非税收入的,以及符合其他需要退付情形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办理退付。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的 *** 银行,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缴款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 ***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按照规定期限划转国库。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 *** 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 *** 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 *** 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 *** 公益金收入;

(七)以 *** 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 *** 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相关工作。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 性基金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国有资源 *** 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第十条 国有资产 *** 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由拥有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 *** 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设立。第十一条 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第十三条 取消、停征非税收入项目以及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非税收入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 *** 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第三章 征缴管理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执收。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 *** 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备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条件;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

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第十七条 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第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 *** 收付款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作为非税收入的 *** 机构。

*** 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专户管理规定,在 *** 机构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记录、归集、结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机构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签订的 *** 协议办理非税收入收纳、清算、汇划等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 非税收入管理,规范 *** 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 ***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第四条  ***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非税收入包括:

(一) *** 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 *** 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 *** 使用收入;

(八)其他 *** 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 *** 非税收入。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 *** 非税收入管理,将 ***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主管 *** 非税收入。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 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 *** 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 ***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 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 *** 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需要可以在财政部门设立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第八条  ***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 *** 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三)开具 *** 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 ***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编制 *** 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 *** 非税收入情况;

(七)其他职责。第九条  ***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 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具体收缴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确定。第十条  ***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 ***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第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执收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 非税收入。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 *** 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对因调整 *** 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 *** 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 非税收入资金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 *** 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 *** 使用收入、国有资产 *** 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资金收入以及其他 *** 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四条 自治区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分成的 ***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十五条  *** 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 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 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 *** 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 *** 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 *** 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 *** 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 *** 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 *** 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 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 *** 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 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 *** 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 *** 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 *** 规定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人民 *** 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 *** 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浙江省 ***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 *** 非税收入管理,提高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的 *** 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 *** 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 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 *** 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 *** 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 *** 公益金;

(八)以 *** 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 ***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 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 *** 非税收入。

对违法执收 *** 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 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审定。

省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缴款方式等事项。批准文件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 *** 制定的规章已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未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 性基金、 *** 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 *** 使用收入、国有资产 *** 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 *** 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 *** 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四条  ***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 *** 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 *** 非税收入。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 *** 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 *** 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执行 *** 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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