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3-09-13  阅读 6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 *** 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执行。

乡级人民 ***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 *** 编制,报县级人民 *** 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1]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 *** 审核,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 *** 审核,报上一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1]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 *** 审核,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 *** 审核,报上一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1]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对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

国有土地还有农村土地等等的划分也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那么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包括哪些内容呢,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很多人不太了解相关的一些情况,对于土地管理法不了解,所以就滥用土地,导致国有资产被侵害,是需要受到法律责任的。

土地的一些相关政策和规定不知道大家有所了解吗,国有土地还有农村土地等等的划分也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那么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包括哪些内容呢,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很多人不太了解相关的一些情况,对于土地管理法不了解,所以就滥用土地,导致国有资产被侵害,是需要受到法律责任的,下面就来具体介绍一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对 建设用地 的开发和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 等附着物导致 土地使用权 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 土地登记 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

征地补偿是指 房屋征收 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 集体土地 和国有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 征用土地 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 征地补偿费 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 *** 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 *** 备案。

(四)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 ***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哪些,上面已经给大家介绍了相关的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的话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做以上的了解和参考。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大家也可以参考一下,补偿费用项目的问题,补偿标准,以及补偿纠纷是怎样解决的,都有一定的细则,这些相关的内容大家可以参考。

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 *** 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 *** 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 *** 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 *** 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 *** 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 *** 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划拨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 *** 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国有土地;

(六)一九六年一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 *** 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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