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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役代刑是指明朝盛行的力役代刑制,由工役发展而来。
2、《明会典》谓之“力役赎罪”,即杂犯死罪以及流、徒、杖、笞罪犯不服原刑而以力役抵(代)刑的刑制。
3、将轻罪犯关押或拘执之后,令其从事劳役,把罚作工役作为徒刑制的要件,在上古的商周时期起已经见诸史料记载。
4、秦汉时期发放各种罪人或刑徒从事筑城,造陵、修宫殿、制兵甲、采矿、冶炼等繁重艰苦的工役已形成常制,但皆非以工役代其原刑。
5、北周以后定徒刑刑制,凡徒刑必拘又役,隋朝开始又定流刑也应按外刑期居作,并不以工役为限。
6、明朝在徒流工役刑制的基础上发展“力役赎罪”之制,规定真犯死罪以外,各刑均可以劳役抵刑。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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