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水文站监测的水文数据)

 2023-06-19  阅读 14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水文监测,以及水文站监测的水文数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水文监测,以及水文站监测的水文数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一)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部门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汇交单位)名录,并告知汇交单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建设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统一制定汇交资料格式等相关技术标准。

汇交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进行汇交。不能通过汇交管理平台进行汇交的,通过电子介质资料、纸介质资料等方式进行汇交。第八条 流域水文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单位的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九条 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第十一条 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第五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 *** 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 *** 、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水文监测岗位一二三的区别

水文监测岗位一二三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责的不同。水文监测岗位一主要负责进行水文普查和监测,负责收集、整理和处理水文信息;水文监测岗位二主要负责分析水环境情况,研究水文变化规律;而水文监测岗位三则主要负责评价水质形势,提出水环境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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