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条件)

 2023-09-18  阅读 11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参与分配,以及参与分配的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民法典参与分配的具体条件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条件是: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提出问题 1、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参与分配,以及参与分配的条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民法典参与分配的具体条件

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条件是: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提出问题

1、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什么问题?

答:执行中的参与执行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这些普通债权如何公平受偿的问题。

2、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时间?

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

答: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4、向那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材料?

答: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法院主持进行。

5、申请参与执行提交哪些资料?

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首次查封债权是否优先?

答:申请首次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或主张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主持法院不予支持。但全体债权人同意首次查封财产申请人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除外。     

二、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分配方案

案号:(2015)浦执字第11391号

被执行人:吴某、郑某、吴某女

被执行人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共有房产

浦东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吴某、郑某、吴某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经上海高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上述三人共有房产估价1160万元,依法拍卖成交价890万元。招行在本案最高额登记债权为464万元,申报债权为677,3604.62元。另有一般债权申报的有4家。分配方案:

先支付房地产评估费、执行费;

1、其次招商银行抵押的优先债权;

2、再次,为吴某、郑某、吴某女安置费30万元;

3、最后,一般债权按照比例受偿余额。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的条件

法律解析:

民事 强制执行 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 民事诉讼法 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 破产法 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让员工参与分配属于什么因素

让员工参与分配属于激励因素。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从激励理论看,让员工这种参与分配的措施属于激励因素。员工从工作本身中受到激励,调动了积极性。

参与分配的法条

法律分析: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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