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殴打他人处罚)

 2023-09-20  阅读 7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治安管理条例殴打他人处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治安管理条例是什么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治安管理条例,以及治安管理条例殴打他人处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治安管理条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 *** 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条例》已无法适应当今复杂的社会需要。2006年3月1日起,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 *** 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 *** 、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 *** 取缔娼妓的命令, *** 或者奸宿暗娼的。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 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 *** ,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 *** 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 *** 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 *** 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 *** 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 *** 许可,制造、购买、持有 *** 或者开设修理 *** 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 *** 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 *** 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 *** ,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 *** 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扣留是有区别的,行政拘留一般只有县级以上的执法机关才能行使权利。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岁以上、 *** 或者哺乳期女性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 、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 *** 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分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是什么、谢谢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四项是什么意思

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其属于兜底条款,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新的条件、事务,致使法律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二条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是简单的叙述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重于从犯,量刑要看具体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根据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 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 *** 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 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1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 1982年7月1 日 【失效日期】1999年10月1日 【法律废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七十二条能判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般被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对主犯的认定及量刑原则,未涉及具体罪名。

至于多少年,需要看具体是犯的哪种罪、危害程度等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

人民网社会社会专题解读: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2004年10月26日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 *** 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 *** 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 *** 、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 *** 禁令,吸食 *** 、注射 *** 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 *** 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 *** ,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 *** 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 *** 、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 *** 、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 ***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 *** 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 *** 规定种植 *** 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 *** 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 *** 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 *** 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 *** 或者为 *** 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 *** 、出租或者传播 *** 、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 *** 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 *** 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全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 *** 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 *** 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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