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适用)

 2023-08-06  阅读 15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适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适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和市人民 *** 规定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区人民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权属登记第五条 实行房屋权属实名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六条 城镇房屋以及南明、云岩、小河区内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登记,其他农村房屋的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 *** 人 *** 申请;申请人委托 *** 人申请的, *** 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该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签收后,应当出具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第九条 申请城镇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验收备案资料;

(六)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只需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买卖合同、购房 ***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 申请农村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规划、建设证明资料;

(四)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初始登记的农村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登记;大于规划、建设审批资料规定面积的,按照审批面积登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房屋分割、合并、买卖、交换、赠与、继承;

(二)行政划拨、征收;

(三)房屋拆迁产权兑换;

(四)投资入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房屋,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房产,以及国有房产转移的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合同、契约、移交证书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不能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司法文书、行政决定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利归属的有效资料。第十三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

(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或者其他主债权合同;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籍图纸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含驻锡部队、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区房屋)权属登记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六条 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或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和在建工程抵押除外),其房产转移、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不受法律保护,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国家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其他需要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事项,均予停办。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书,是指登记机构以市人民 *** 的名义,对房屋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颁发的确认权属关系的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第八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严禁用隐瞒、欺骗的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是指市人民 *** 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辖区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时,经市人民 *** 批准,可对本辖区内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市人民 *** 规定。

(二)初始登记,是指新建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等)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首次权属登记。

(三)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权属登记。

(四)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如房屋座落、名称、面积等)发生变化,由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权属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设定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权属登记。

(六)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权属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量房屋面积、绘制房产图;

(三)审核权属;

(四)核准登记,颁发或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的测量,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房产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的面积经登记机构认定后,作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面积的依据。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由自然人或其 *** 人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是什么

1、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4、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5、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 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 *** 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 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 *** 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规定。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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