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醉汉被打脑震荡(救醉汉被打脑震荡简介)

 2023-09-15  阅读 8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救醉汉被打脑震荡,以及救醉汉被打脑震荡视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潘长江事件是怎么回事?潘长江流血事件,由潘长江执导并出演的电视剧《能人冯天贵》近日在牡丹江拍摄,该剧组日前却遭遇了暴力流血事件。从该剧的制片人、潘长江弟弟潘长甬处了解到,2010年7月3日下午,六七名当地居民酒后滋事,硬闯拍摄现场,对多名剧组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其中三名场工眉骨裂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救醉汉被打脑震荡,以及救醉汉被打脑震荡视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潘长江事件是怎么回事?

潘长江流血事件,由潘长江执导并出演的电视剧《能人冯天贵》近日在牡丹江拍摄,该剧组日前却遭遇了暴力流血事件。

从该剧的制片人、潘长江弟弟潘长甬处了解到,2010年7月3日下午,六七名当地居民酒后滋事,硬闯拍摄现场,对多名剧组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其中三名场工眉骨裂开、骨膜破裂送往 *** 紧急救治。

潘长江说,这几天他最常去的两个地方就是拍摄现场和 *** ,每天只要拍完戏,无论多晚,他都会去 *** 探望受伤的工作人员。这次流血事件,尽管潘长江在事发后的处理相当到位,抓住了肇事者,并且表示将尊重法律,依法给以其应有的教训。

扩展资料:

事件剖析

1、首先是“当地居民”的问题,很难想象当地居民为什么要和一个电视剧组过不去,老百姓一向是弱势群体,多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没事谁会去打电视剧组的主意呢?更何况是名人潘长江的电视剧组,这个“当地居民”可疑。

2、其次是“酒后滋事”,醉到什么程度才会让六七“醉汉”集合在一起,还操起砖头、木棍、铁钎子围攻一个剧组,难道他们喝醉了再约好一同去把某剧组拆了,匪夷所思,此可疑之处二。

3、最后新闻中既然写到电视剧开拍前潘长江特意要求所有工作人员禁酒,更严禁打架闹事,照理说,应该是“严防死守”万无一失了,可是为什么还会有人上门闹事,而且还是喝醉酒联合上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潘长江流血事件

被打成轻微脑震荡警察会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打人违法,除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请问我在饭店就餐时被五个正在吃饭的醉汉打了。致使我脑震荡。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谢谢。

你有两项权利可以行驶,第一根据警方的调查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当然要有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第二,向饭店 *** ,因为他们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如果你没有过错,对方在醉酒的情况下祸及到你,店方至少没有尽到注意及阻止和报警的义务,是要给你补偿的。

救醉汉被打脑震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救醉汉被打脑震荡视频、救醉汉被打脑震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资料均为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

原文链接:https://www.sast-sy.com/ea5f3Bj0FAARYVA0.html

标签:脑震荡醉汉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1434378
  • 积分0
  • 金币0

Copyright © 2022 四叶百科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ZFCMS 1.1.2

页面耗时0.0673秒, 内存占用1.74 MB, 访问数据库18次

粤ICP备21035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