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检讨书(考研替考案宣判)

 2024-01-14  阅读 19  评论 0

摘要: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替考检讨书,考研替考案宣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位网友观点:  #临沂头条# 近日,罗庄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代替考试案件 并当庭宣判。2021年8月,英某为顺利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求助于药学专业的宋某,两人曾是同事关系,两人觉得当下疫情防控 要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这样能蒙混过关,谁曾想考了两场后,被监考老师察觉 宋某有替考嫌疑,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替考检讨书,考研替考案宣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临沂头条# 近日,罗庄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代替考试案件 并当庭宣判。2021年8月,英某为顺利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求助于药学专业的宋某,两人曾是同事关系,两人觉得当下疫情防控 要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这样能蒙混过关,谁曾想考了两场后,被监考老师察觉 宋某有替考嫌疑,遂报警,考试结束后,英某得知违法行为被识破,主动投案自首。

  这一番折腾,证书不但没拿到,两人还触犯了 代替考试罪 。法院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承诺从此以后认真悔悟反思,力争回报社会。这是罗庄区法院判处的首起代替考试刑事案件,教训太惨痛了,咱可得注意,这留下的案底可真是铁打的烙印。

第2位网友观点:

  【研究生跨省替考!这起高考作弊案宣判,家长也获刑...…】近日,高考时间刚刚确定,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据悉,2月1日,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高考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枪手、考生家长均获刑。

  2月19日,该判决对外公开。网页链接

  法官提醒妄图通过组织作弊获取利益的人,“伸手必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与其绞尽脑汁作弊,给自己诚信留下污点,不如认真备考,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好成绩。

  今天是高考倒计时106天,切勿心存侥幸。努力冲刺,未来可期!

第3位网友观点:

  上饶一起高考替考舞弊案宣判,5人领刑#高考#

  近日,记者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发生在上饶的高考替考舞弊案公布了判决结果,有5人受到刑事制裁。

  2019年12月1日,在江西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舞弊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替考人员在被发现后,监考老师竟然对警方隐瞒实情。原来是事发后,两名舞弊人员直接找到两名监考老师进行行贿。

  2020年8月5日,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两名监考老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两名监考老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替考大学生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来源:上饶市广播电视台

第4位网友观点:

  2019年6月,全国高考期间,陕西咸阳一考点内,监考人员发现了一名替考者。而随着警方介入,一起从山东到陕西跨省组织高考作弊案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2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枪手、乃至考生家长均获刑。

  2月19日,该判决对外公开。

  弄虚作假使不得,

  违法犯罪莫要做,

  想入名校需努力,

  替考求学下下策!

第5位网友观点:

  山东省淄博市:谢某彪为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20年通过周某1(另案处理)联系,让他人代替其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周某1称其联系了代替考试组织者张某坤(2021年2月15日,因脑瘤疾病死亡),并约定考试代考费为106800元,周某1让其妻子宋某通过网银向张某坤转款106800元,由张某坤找“枪手”代替谢某彪考试。

  2021年5月27日,高某2(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将谢某彪的考生信息交给高某1(另案处理),让其代替谢某彪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21年5月30日,高某1在临沂市兰山区替谢某彪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被监考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移交临沂市某某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0日,临淄某某分局电话传唤被告人谢某彪到案,谢某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彪,男,1989年5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修员,群众,户籍地为淄博市临淄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彪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彪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2年4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

  (一)被告人谢某彪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谢某彪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谢某彪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第6位网友观点:

  “专门为大学生快速办理各种从业资格证,包括教师资格证、英语四六级证书等?别轻信!可能是诈骗。”(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静海,90后嫌疑人王某某在天津某高校的综合服务楼二楼开办了“德先教育”,对外宣传其可以快速办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计算机二级证、国家二级建造师证、英语四级证等大学生就业所需的热门证书,在被害人咨询相关业务时,承诺可以“挂靠公司、代为培训、有人代考、包过拿证”等。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再从网上联系所谓“办证人员”,购买假证发给受害人。从2015年至2019年诈骗57人,共计23万余元。

  经查,王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证书的资质和能力,但为了挣快钱,也为迎合少数人“简单、快捷”获取证书的投机心理,用夸大、编造的谎言,诱导在校大学生到其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所谓“培训”,收取相关费用,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有人可能会问,伪造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怎么没有处罚呢?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某的诈骗金额巨大,诈骗罪处罚明显重于伪造证书罪,所以法院选择以诈骗罪处罚。

  提醒大学生朋友,毕业求职时要擦亮眼睛,不可轻信“快速取证,报名保过”的夸大宣传。

  关于此案,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法律# #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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