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

 2023-09-16  阅读 13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

今天给各位分享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 *** 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地方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 *** 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第二章 预防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 *** ,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第十条 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 *** 节能灶。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 *** 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章 治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 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实行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计划,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五条 集体、个人从事采矿、采石、采土活动,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

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 *** 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的除外。第六条 所在生产建设工程和资源开发工程,在施工中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砂、石、废渣。第七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菠萝、木薯等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退耕造林、种草、种果,恢复植被。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的,必须采取修建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已承包给个人或别的单位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负责治理。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第九条 整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发展小流域经济。对于危害大的崩岗,要重点治理。第十条 跨市或跨县的大流域或重点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竣工,由上一级人民 *** 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安排专项水土保持经费,经费筹措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交付补偿费。补偿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 *** 批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需持县级以上人民 *** 核发的水土保持监督员证。第十四条 凡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并处实际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建设项目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砂、石、废渣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开垦陡坡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 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六条 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 *** 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 *** 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一)毁林或毁草场开垦,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水库、输水渠道、湖泊和指定以外的自然排洪沟渠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它行为的。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 *** 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

(二)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三)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在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教育、宣传、技术 *** 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禁止在铁路、公路、堤防、河道、渠道、水工程界定的管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土和堆弃土石、尾矿、废渣等。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划定并公告。第十一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 *** 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短期内不能退耕的,应由县级人民 *** 作出规划,逐步修成梯地、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 *** 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改造成梯地或梯田。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地方人民 *** 的重要职责,应当建立 *** 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 *** ,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 *** 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

(三)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依法调处有关水土流失损害赔偿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 *** 等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 *** 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的农业、林业、地矿、能源、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在堤坡种草,并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护植被。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

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函养林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县级以上人民 *** 按法定权限批准外,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重点监督区,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蚀量大于2500吨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重点治

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并报省人民 *** 批准。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 *** 划定并公告。第十三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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