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2023-09-13  阅读 12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司法审讯过程为什么要进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司法审讯过程为什么要进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 *** 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 *** 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 *** 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同步录音录像主机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有什么区别?

时间不同。录音录像证据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后有关物品、场所的状况及言词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和录音录像的区别是时间不同。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属于什么设备类型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属于 ***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经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包括了前端采集,中端传输和后端输出存储三个部分,属于 ***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

什么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内涵及界定

寻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之于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定》,而长期以来缺乏高位阶立法的明文规定和直接授权,可以说是我国刑事侦查机制的一大缺憾。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的规定,可谓初步确立了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据该规定,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划分为广义上的一般刑事犯罪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狭义上的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广义上的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或者当时的情景,采用规格化的信息载体如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记录讯问全过程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狭义上的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根据《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本文探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仅指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二、价值功能

1、内外双重制约功能

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 是一项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方式合法,制约违法获取口供的重要监督措施,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同时,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增强证据的可采信。

2、大要案侦查指挥功能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有力的增强侦查人员突破大要案、窝串案的能力,有效的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推进自侦工作的健康、良性发展,在刑事诉讼中起到良好的效果。

3、证据固定再现功能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其同步性、完整性以及再现性,与传统笔录相比,更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审讯过程,避免记录人员由于记录水平等客观原因导致笔录内容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还能真实再现被讯问人在供述时的语言、神态、举止等各方面反应,更好的证实传统笔录的真实性。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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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录像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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