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2023-07-01  阅读 12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本身具有两个方面:行贿和受贿。目前,关注的重点是商业行贿问题。但是商业受贿同样存在极大的危害。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简要介绍商业贿赂的常见行为方式,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一、商业行贿 常见的商业贿赂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商业贿赂行为最常见的方式

商业贿赂本身具有两个方面:行贿和受贿。目前,关注的重点是商业行贿问题。但是商业受贿同样存在极大的危害。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件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简要介绍商业贿赂的常见行为方式,并提供一些操作建议。

一、商业行贿

常见的商业贿赂可能存在多种形式,比如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卡,旅游,汽车使用,房屋使用,学术会议,等等。下面介绍的两个案例既典型又各具特色。

(一)赠送额外服务或礼品

A公司为医药器材公司,其销售人员C员工在参与 *** 采购项目竞标过程中,为了提高自身销售业绩,在未经公司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向 *** 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在该采购项目中若A公司的医疗器械中标,A公司可为目前已经在 *** 安装投入使用的A公司所有医疗器械增加一年的全保,C员工的行为造成A公司损失了一年的保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A公司在后续与 *** 的合作中得知了C员工的该行为,然后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C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之前,本案中C员工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塑之后,C员工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就有待商榷。C员工的行为对象是直接交易方,而不是交易方的员工或者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对象从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删除,受贿和行贿是一对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受贿一方,也就没有行贿一方。

但是C员工的行为本身是违规的,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在执法机构看来,C员工通过向对方公司许诺额外的公司服务,目的就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交易优势,因此依然可能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另一方面,C员工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从而拿到更多的销售奖励,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实践中,很多商业贿赂都是通过给予现金、礼品卡等方式实现的。与本案相比,这些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公司一般更难发现,但同时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并且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员工的贿赂行为将会被推定为公司行为,除非公司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一般案发后,员工往往会抗辩说其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因此,建议公司在礼品政策中明确规定,在商务往来中礼品的标准、赠送礼品的对象和审批流程以及禁止赠送的礼品范围,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避免因员工个人违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术会议

A公司为一家高科技公司,为 *** 其科技产品,在某高级度假村举行了一场学术会议,邀请市场上一些买家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领域的前沿技术讨论。A公司对参会的人员每人发放了价值1000元的公司产品优惠券。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入账时直接将该学术会议相关的费用计入“会务费”。

A公司被前员工举报,声称公司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去A公司进行了调查。财务账册上“会务费”的名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兴趣,核查了该会议的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认为,A公司以举办学术会议的名义,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到高级度假村,超过了举行学术讨论的必要,事实上是带有享受成分;并且A公司向参会人员提供的本公司产品的优惠券,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因而A公司系通过给予参会人员不正当利益而试图影响交易,构成商业贿赂。

实践中,公司会举行各种各样的学术会议来宣传自身的产品,但是这种会议往往会成为利益输送的媒介,因而也是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下,商业贿赂回归其本质,监管的重点是通过给付不正当的利益而谋取交易机会。

可见,执法机构依然会关注学术会议的合理性。公司在举办学术会议的时候要注意合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学术会议的举行:

会议的邀请对象尽量是机构,而不是机构的特定员工;

会议举行的场地要符合会议的目的,会议中也不要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比如景点观光;

保留举行会议的相关材料:比如会议签到,会议行程安排,会议讨论内容等等;

保留会议支出的相关凭证,将会议支出如实入账。

二、商业受贿

商业受贿本身又可以分为索要贿赂或者接受贿赂。这两种情形之下,受贿者的主观恶意不同,对公司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不同。

(一)索要回扣

A公司经举报得知B员工及其所在团队利用给经销商的特殊政策,让经销商以低价获得A公司的产品,并要求经销商给予 *** 。在调查中,B员工表示对于给予经销商的特殊销售政策并无决定权,也未参与 *** 费用的分配,自己仅仅是想提高销售业绩,因此不应当构成商业贿赂。最终,A公司虽然没有发现B员工实际获得回扣但仍以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 为由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 。

在该案件中,尽管B员工并未实际收受回扣,但其知晓并参与了整个交易流程,是该商业腐败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尽管该员工可能并未达到刑法或行政法所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但是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应当制止的违规行为。员工索要回扣的行为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内控管理和道德理念等产生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一般公司都不会容忍员工的此类行为。

但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公司员工收受回扣通常以“窝案”形式被发现,如:整个部门在日常交易中都收受回扣、由上级暗示、审批,下属具 体操 作等。其中有的员工,特别是部门整体索要回扣的,会将回扣作为部门经费,组织部门成员旅游或聚餐。

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部门或上下级间,因此该类型的行为非常隐蔽,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人员会互相包庇隐瞒,导致公司很难去发现这种行为。而等公司发现的时候,腐败行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尤其在“窝案”的情形下,会导致公司内控失灵,对公司治理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目前公司发现该类行为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举报,比如员工举报或者经销商举报。考虑到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建议公司还应加强针对员工行为合规的审查,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员工长期规避公司制度、索要不正当利益,而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二)接受利益

A公司为传统制造型企业,某日公司管理层发现近年来,公司来自B供应商处的采购量一直在下降,而来自C供应商处的采购量却直线上升。A公司内审部门开始介入调查。在调查中,内审部门发现A公司采购部门中有一员工D经常请假外出旅游,且旅游期间花费与其实际收入并不相符,内审部门随即对D员工进行了着重调查。经调查查明,D员工经常接受C供应商的邀请外出旅游,并且接受C供应商赠送的各种礼品,而在日常采购中D员工则加大了面向C供应商的采购量。A公司在查明事实后,随即与D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公司也尊重商务活动中人情往来的习俗,单纯一刀切地禁止员工接受任何礼物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而允许员工中接受一定金额的礼物。但是如果礼物的金额超过合理金额,将会影响员工正常的判断和决策,最终导致员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公司明确员工在接受礼物时的金额限制,明确禁止接受的礼物类别(比如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规范员工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物的准则,避免员工违规接受礼物而造成与公司利益冲突、最终导致腐败。

商业贿赂行为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更新而不断变化。本文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仅仅是比较常见的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类型,商业贿赂多种多样,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公司在合规治理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让员工的行为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合规培训,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使员工认识到商业贿赂对于个人、公司可能带来的责任和影响,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备的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共同进行监督,并且对合规治理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避免公司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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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从其本质属性来说应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交易对方或者其他对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 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取利益是经营者的终极目的,即使其在经营中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谋取的利益也并不一定就是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是正当的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 侵权 行为,是法律必须要追究的。这里的权利人特指依法应当享有权利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 2、商业贿赂的违法构成的核心是侵权,即手段违法而不是目的违法。商业贿赂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进而在客观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行为如何认定: 以下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罪: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 *** 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 *** 、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在网上面还有免费的 律师 *** ,如果你有商业贿赂行为法律问题,想要跟律师一对一的探讨,建议可以点击 *** 免费 *** 按钮。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解析:

1、 商业贿赂 的主体方面:商业贿赂的主体有三类:即 行贿 人和 受贿 人以及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 收受贿赂 ,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中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什么是 商业贿赂 行为 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 *** 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 *** 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也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 *** 或者接受经营 *** 。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商业贿赂与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还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商业贿赂与 *** *** 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 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 *** 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 *** 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 *** ,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 *** 。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 *** 的经营者也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 *** ,接受 *** 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 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 *** 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 *** 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与附赠 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 *** 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 商业贿赂是我国不正当竞争当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回扣、 *** 和拥金等一系列的行为是不同的,会严重影响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我国是严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这在我国经济法中表现得很明显。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可以采用哪些手段以行贿形式给对方 ***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 ***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 ,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 一、回扣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 二、 *** 《关于企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对 *** 的概念表述为:“本规定所称 *** ,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与的优惠。三、佣金 《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除了上述方式之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等等,也属于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由此可判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达到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犯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商业贿赂行为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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