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条例)

 2023-09-21  阅读 28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征兵工作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

今天给各位分享征兵工作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征兵工作条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审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兵员,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由市人民 *** 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第五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由市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 *** 领导下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市和区、县人民 *** 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劳动、教育、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 *** 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思想,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县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兵役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检,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应征公民进行审查,保证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市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区、县兵役机关发给公民兵役证。在年满22周岁以前,每年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要求,持公民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第八条 征兵期间,适龄公民被就职就业单位录用同时被批准入伍的,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第九条 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非农业户口待业人员服兵役的,其家属优待金的筹集,实行财政负担与社会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 *** 规定。

农业户口人员服兵役的,其家属优待金由乡、镇人民 *** 按照平衡负担的原则在本乡、镇内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人员被批准服兵役的,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补贴,其晋级、调资与原单位同类人员同样对待。原单位保障其家属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等各项待遇。第十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建立功勋的,各级人民 *** 和基层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第十二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兵役机关责令其在两个月内进行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由区、县兵役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后不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区、县兵役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一年优待金3倍到5倍的罚款。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招聘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兵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兵役机关报请区、县人民 *** 批准后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帮助适龄公民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集的;

(三)给兵役登记或者征集工作设置障碍的;

(四)招收、录用明知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就职就业的。

征兵工作又叫什么

为什么不叫招兵而叫征兵?从字面上看,征兵的“征”,指征集;招兵的“招”,指招募,因此招兵也称募兵。

征兵和招兵有什么区别呢?别看这一字之差,差别可大呢!这涉及两种兵役制度,即征兵制和募兵制。简单地说:征兵制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带有强制性,服兵役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又称义务兵役制。募兵制是招收志愿人员到军队服兵役的制度,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一种方式,又称志愿兵役制。

中国 *** 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工农群众、革命知识分子、起义官兵和其他爱国分子的政治热情,使他们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长期服役。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第六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 *** 、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地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第七条 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第八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 *** 和群众的优待。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市(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监察、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征兵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第十二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省、市(地区)、县(市、市辖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中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和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会各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第十五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

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征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第三条 适龄公民必须履行兵役义务,各级人民 *** 必须做好征兵工作。第四条 本自治区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对象、时间和其他要求,由自治区人民 *** 和宁夏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兵役机关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宁夏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与同级人民 *** 的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市辖区)人民 *** 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九条 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向本人颁发《兵役证》。

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二周岁未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每年必须持《兵役性》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检。第十条 兵役登记期间,县级兵役机关应设立兵役登记站,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十五日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第十一条 县级兵役机关参照本地区历年征兵任务,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定征集对象数额。

预定征集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对正式确定的预定征集对象,要及时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家庭,并进行公布。第十三条 建立预定征集对象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预定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四条 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确定体格检查比例。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体格检查人员比例,组织体格检查人员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第十五条 县(市、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工作机构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规范的体格检查站或指定 *** ,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体格检查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第十六条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征兵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体格检查质量。体格检查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体格检查的项目、标准和办法按照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上级征兵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行署、设区的市征兵工作机构,必须对准备入伍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的,应责令全部复查。第五章 政治审查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和兵役机关、教育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并做出结论。第十九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市辖区) *** 审查制度,必要时可进行区域联合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对应征入伍的新兵及其家庭的走访调查实行接兵部队和征兵工作人员参加的共同走访制度,不得单方面或单独或单独进行走访。

当兵要通过哪些流程大概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征兵工作具体流程是:

1、 兵役登记,适龄青年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没法在规定的时间亲自前往登记,可委托他人进行登记。

2、 确定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想县征兵办推荐适龄青年为预征对象,由县征兵办进行审核。

3、 预征对象的管理,由乡镇、街道和县人民武装部对预征对象进行管理教育。

4、 确定应征青年(报名),由乡镇街道和县征兵办从预征对象中确定应征人员,称为应征青年。

5、 初检、初审,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应征青年进行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并将初检、初审的结果上报县征兵办。

6、 体格检查,由县征兵办统一组织应征青年进行体格检查。

7、 政治审查,由县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

8、 审批定兵,由县征兵办根据体检政审双合格人员情况,择优定兵。

9、 发放服装,在新兵起运前2—3天发放服装。

10、交接新兵,由县征兵办在新兵起运之前1天集中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

11、新兵起运,根据铁路运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起运。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参军条件:

一、年龄要求:

1、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二、身高条件为:

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

三、体重条件: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四、视力条件: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

对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征兵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_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_征兵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_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 *** 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 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第三章 体格检查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 *** 负责。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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