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劳动厅厅长是谁)

 2023-09-15  阅读 8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河北省劳动厅,以及河北省劳动厅厅长是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不可以。因为这个文件早已过了时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河北省劳动厅,以及河北省劳动厅厅长是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

不可以。因为这个文件早已过了时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

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

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

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8年6月底。

河北省省劳动局的具 *** 置

河北省劳动局即现在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官网:

遗属补助河北省

河北省2017遗属补助是怎么样的?2017年河北省遗属补助的标准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请看下面。

河北省劳动厅 河北省财政厅 *** 河北省委 *** 局 河北省总工会冀劳险[1993]155号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 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为利于做好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 *** 批准,现对我省国有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满五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

二、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三、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第二条 的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它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的酌情扣减。

四、生活困难救济费,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后,所需费用改由社会保险金中支付。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本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请问,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 *** 河北省省委 *** 局、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

(1)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2)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

城镇每人每月4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济费总和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的70%。

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单位按第2条的规定给予补足。

(4)生活困难救济费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二、全国标准

北京市

2004年北京市人民 *** 第140号 *** 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中规定: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 *** (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人民 *** 令第29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河北省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66个月、六级54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8个月、九级20个月、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西省

2004年山西省人民 *** 令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5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9个月;八级为33个月;九级为27个月;十级为2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 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待遇。

辽宁省

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

辽宁省人民 ***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 *** 令第151号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黑龙江

黑龙江省 *** 黑政发[2003]89号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偿。

浙江省

浙江省 *** 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60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支付50个月,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4个月,九级支付8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福建省

福建省 *** 闽政[2004]12号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之后就会定伤残的级别,赔偿金也是按照上次的级别来进行处理的,十级工伤是属于比较轻的伤残,按照相关的标准会一次性给付六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样就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太大损失。

河北省省劳动局 *** 多少

河北省省劳动局 *** :0311-88616890,0311-88616217。

河北省省劳动局现名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图详情:

距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较近的公交站为维明兴凯路口站和颐园宾馆站。

途径公交车: 78路、344路和9路、11路、34路、78路、314路、344路。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 *** 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 *** 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 个人所得税 。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 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 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 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 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四、保证职工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告知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 *** 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协商确定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民主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 *** 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现予公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冀劳社[2004]4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 *** ,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 *** 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基本医疗保险 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冀劳社[2006]46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 *** 、各县(市、区)人民 *** 、省直各部门: 经省 *** 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 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即劳动者按照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支付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 *** 2002年第23号令)的规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二__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地区 档次1,全日制月标准5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6元,实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档次2,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邯郸市(不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档次3,全日制月标准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5.6元,实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邯郸县、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4,全日制月标准4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5.2元,实行地区: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 冀劳社[2008]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 *** ,省直各部门: 经省 *** 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 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改善民生和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 ***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报酬权益,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各级 *** 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档次设置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各地区实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 *** 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二__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档次月标准小时标准实行地区 1 680元 7元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2 620元 5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邯郸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3 560元 5.8元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4 510元 5.3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 2008年7月1日至。 经河北省 *** 批准,河北省从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省会石家庄最低标准将达到750元。 河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这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 石家庄市执行月750元、小时7.3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这已是河北省今年第二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以下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 另外,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附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执行月标准750元、小时标准7.3元的地区包括: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执行月标准680元、小时标准6.8元的地区包括: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执行月标准540元、小时标准5.5元的地区包括: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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