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 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 *** 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四、进口家用电器的费率:
150台以内按进口商品总值的2.4‰计费;
151台--500台按2‰计费;
501台--1500台按1.5‰计费;
1500台以上按1.2‰计费。
经检验不合格对外出证时,一律按5‰计费。
五、进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第四条 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对内按出口 *** 或合同所列总值的1‰计收检验费(个别情况,不掌握合同价,也可以参照成品进货价)。
二、所有出口商品对外均按出口 *** 或合同所列总值的2.4‰计费。
三、执行出口预验,无 *** 或合同价的,可参照当年同类出口商品价格计费。
四、出口商品检验费,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第五条 公证鉴定费额
一、重量鉴定:
1、衡器鉴重:每毛重公吨对外为0.30元,对内进口为0.30元,出口为0.20元;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进口为40元,出口为20元。
定量包装商品,抽查一定比列,推算全批重量的,每毛重公吨按0.10元计费。
由商检局自验的,对内一律按全额收费。由商检局监磅的,对内按全额的二分之一收费。由商检局复磅的,对内按全额的四分之一收费。但对外出证索赔的,在证书上均按全额费用列明。
2、容量计重:每公吨收费0.20元;
3、水尺计重:每公吨收费0.10元;
4、流量计鉴重:每公吨收费0.05元。
容量、水尺、流量计计(鉴)重,每批最低费额均为50元。
二、货载衡量:
1、量尺:每立方米收费0.30元;
2、衡重:每毛重公吨收费0.50元。
货载衡量,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50元,对内为20元。
三、验残:按残损或短缺部分的货值的5‰计费。
每批最低费额:对外为100元,对内为40元。
四、海损鉴定:按提单货值的2.5‰计费。每批最低费额为100元。
五、舱口检视:每舱收费50元。
六、载损鉴定(包括舱口检视):每舱收费150元。
七、船舱检验:
1、清洁:每舱收费50元;
2、密固(不包括清洁):每舱收费100元;
3.冷藏舱(包括清洁、温度):每舱收费100元。
八、飞机货舱验清洁:每舱收费50元。
九、监视卸(装)载:每舱收费150元。监卸油轮按编号舱计收(即左、中、右合为一舱),监装包括清洁通风、铺垫的检查,三个舱以上,每增加一舱,加收30元。
十、油舱空距:每舱收费50元。
十一、船舱加封:三个舱室以下每舱收费30元,三个舱室以上每增加一舱加收10元。
十二、温度检视:每500吨收费50元。
十三、槽车监视清洁:每车收费20元。
十四、机械列冷藏厢验清洁、温度:每厢收费20元。每批最低费额为30元。
十五、木材检尺:每立方米收费0.30元。
十六、包装、数量鉴定:每100件收费2元。不足100件的以100件计收。进口数量鉴定按验残项目收,其中机电仪、成套设备数量仍按数量鉴定收。
十七、样品加封:每个收费5元。
十八、拣封样:每个收费10元。
十九、兽医、卫生、消毒、产地、价值证明、普惠制产地证:每份收费10元。
二十、商检局凭专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审核换证的,每份收签证费10元。凡经商检局进行检验后出证的(包括凭厂检证抽查复验换证的),按品质检验项目收费。
二十一、对“三来一补”“三资企业”的出口产品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每份收费20元。
二十二、其他公证鉴定,每批最低费额均为50元。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强制性的法定检验和凭申请办理的委托检验。前者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性质。
所谓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
无论是法定检验还是根据商业委托合同、协议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其业务范围很广,按检验项目来分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品质检验
2.数量、重量检验
3.包装检验
4.安全性能检验
5.卫生检验
6.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7.船舶、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8.残损鉴定
9.集装箱货物检验
10.其他鉴定业务
上述第2项和第6至10项在我国习惯上称为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在过去曾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品质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卫生检验等主要通过样品抽取、样品制备、实验室检测等工作步骤和程序完成的则是检验检测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资料均为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