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召回(轮胎召回等多久)

 2023-09-21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轮胎召回,以及轮胎召回等多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东风标致408召回超10万辆,因固特异轮胎存鼓包风险;     日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8年9月13日起,召回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生产的部分东风标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轮胎召回,以及轮胎召回等多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东风标致408召回超10万辆,因固特异轮胎存鼓包风险

;     日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8年9月13日起,召回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生产的部分东风标致新408汽车的随车装配的固特异215/50R17轮胎,涉及车辆102851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装配了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5年生产的轮胎,批次编号为:TC6A KR1R 0814-TC6A KR1R 4215。该范围内的部分轮胎由于帘布帘线极限强度不足,可能导致轮胎帘线断裂甚至胎侧鼓包。继续行驶,极端情况下轮胎有泄气等风险,存在安全隐患。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车辆的上述批次的原装轮胎免费更换为改进后的轮胎,以消除安全隐患。

      

      此次的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一段时间以来,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消费者反映此问题的投诉。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即部署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上述问题开展缺陷调查和评估。受调查影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本站“”提供召回查询服务,车主可通过车辆识别代号(VIN)查询您的车辆是否在召回范围之内,目前您可查询2014年以后(含2014年)的车辆召回信息(查询框见下方)。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将以挂号信、 *** 等方式通知相关用户。

思域召回换胎条件

思域召回换胎条件是在2016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思域。

本田进行了内部召回,召回起因是部分思域车型原装轮胎因制造原因存在掉块现象,对象范围为2016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6-2019款CIVIC。

作为消耗品,东风本田给出对策是将原本3个月5千公里的质保期,延长到3年6万公里,如果在此期间车主没有因为轮胎掉块向4S店反映问题则不在召回范围。

在此基础上,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4月15日之间生产的车辆将获得自动召回资格,3年6万公里延保期之前且没有过投诉的,则不获得召回资格。

轮胎问题:

在各大汽车论坛,也有大量关于思域轮胎开裂、磨损严重的帖子,有车主表示自己买的二手思域行驶4万公里后,轮胎的磨损痕迹类似被狗咬了,且自己在二手车行看车时就发现,车行内几乎全部二手十代思域的轮胎都是一样的状况,在跟帖中也能发现不少车主回复自己的车辆状况与之相同。

据了解,十代思域轮胎磨损问题多出现在前轮,后轮问题较少,前部轮胎原装品牌为优科豪马,该原装轮胎在十代思域上市不久后就被车主投诉质量差。

奥迪A4L轮胎鼓包召回

题主是否想询问“奥迪A4L轮胎鼓包召回吗”?召回。在汽车之家发布的消息显示,奥迪官方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放心购买车辆,奥迪官网发布了A4L轮胎鼓包召回项目,在表现出自己商品质量的同时,表现出企业对于顾客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召回的轮胎可以买吗

召回的轮胎不可以买,因为有问题他才会被召回,有问题的轮胎不敢买来使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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