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2023-09-19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陕西省物价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陕西省物价局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

今天给各位分享陕西省物价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陕西省物价局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第三条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第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拒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按取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

取水户应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通知后,10日内到指定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水资源费。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但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西安工程大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09。

第三条 西安工程大学简介: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历经百年的发展,现有本科专业62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7个。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现有联合培养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0个,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50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8个。陕西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1个,省级优势学科3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1个,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1个。目前,已经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理、文、管、经、法、教、艺术等多科性特色鲜明的高校。学校现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立项建设高校。

学校现有金花、临潼两个校区。设有13个教学单位。各类在校学生2万2千余人。现有教师10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大批专家、学者、教授组成的教学、科研队伍。

学校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香港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所大学、研究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本、硕、博多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广泛合作。近年来,通过双学位联合培养及短期交流项目选派400余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教师出国(境)进修、交流300多人次。

第四条 办学地点:

金花校区: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710048

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  邮编:7106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 (专科)。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西安工程大学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及招生委员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要工作。校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工程大招字[2011]3号)履行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本科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原则上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限招少量日语、俄语、德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入学后无需加试。

第十四条 加分考生处理办法: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相关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专业调档排序方案:

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统考专业课成绩和校考专业课成绩均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下述原则,结合本人志愿和分省招生计划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各专业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1)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学类专业: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校考专业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2)表演专业: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服装设计、装潢艺术设计高职(专科)专业: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若各省级招办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理工、文史类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20%比例调档,具体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标准。

本科学费标准:

文、法、财经类专业为3500-4800元/人·年;理工、外语类专业为4500-58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为9000元/人·年,其中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11000元/人·年。

高职(专科)学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年。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价费函[2003]39号文件,国际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为800元/人·年、1100元/人·年两个档次。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其中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学校和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学校共奖励资助学生30000多人次,奖励资助金额共4700多万元。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的比例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均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校内综合奖学金、砺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并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同时学校还执行“绿色通道”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学校设立了多项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包括纺织之光奖学金、桑麻奖学金、山东如意奖学金、洁丽雅奖学金、精进助学金等40余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及资助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 710048

*** *** :(029)82330087

西安工程大学校园网:

西安工程大学招生网:

E-mail:zhaoban@xp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急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 *** 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一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 *** 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 *** 信息公开规定》(省 *** 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 *** 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 *** 、工商统计数据 *** ”和“政策、法律、法规 *** ”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 *** 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 *** 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法规文号】陕价行函〔2007〕89号 【颁布日期】2007-07-20 【实施日期】2007-07-2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 *** 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 *** 信息公开规定》(省 *** 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 *** 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 *** 、工商统计数据 *** ”和“政策、法律、法规 *** ”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法规文号】陕价成发〔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门一般不安排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可以采取一个成本调查机构“独立监审”或多个成本调查机构“联合监审”的办法实施。实行“联合监审”的,由下级成本监审机构受理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并向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预审意见,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成本调查机构对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各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成本资料;

(二)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三)核定定价成本;

(四)出具成本审核报告(成本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成本监审前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监审对象、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机构要求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时应当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

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不合格的,要求经营者重报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重报通知书或补充资料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或审核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首先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定实际成本水平;再对成本资料的合理性、社会公允性进行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水平。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核定定价成本时,需要剔除和调整不合理费用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自受理成本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报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书面通知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重大的成本监审项目,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时间按照统一安排执行。因需经营者补充报送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顺延。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报告(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二) 成本监审程序;

(三)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四) 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五) 成本核定表;

(六)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预审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监审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成本监审证编号,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 成本审核结论异议的复核,由负责审理的成本调查机构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裁决。复核或裁决书应包括复核或裁定的理由、方法、过程、结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做好成本审核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对于审核的主要证据专门建立卷宗保存,审核结束后连同审核结论一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 ***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 *** 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对实行 *** 指导价、 *** 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成本调查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完整保存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要建立经营者成本监审信息数据库,跟踪、分析经营者的成本变化情况。成本调查机构向社会公布成本监审有关数据前,应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成本调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价成发〔2004〕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建筑业合同鉴证费物价局如何规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建筑合同鉴证费及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到万分之一点四;每份合同最高收取贰仟壹佰元,最低收取壹元肆角。更好度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陕西省物价局怎么样?

陕西省物价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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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负责人事的头头是谁?

张文波同志,领导省物价局全面工作,分管局干部人事、价格处、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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