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行政案件有无补充鉴定)

 2023-09-18  阅读 12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补充鉴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案件有无补充鉴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都有什么呢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情形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今天给各位分享补充鉴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案件有无补充鉴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情形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有哪些标准

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内容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补充鉴定的内容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相关条文: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 指定的 *** 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 *** 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 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 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 书面结论性意见。是 诉讼 证据之一。 刑事诉 讼和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鉴定有:法医学 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毒物鉴定、痕迹 鉴定、文件鉴定、笔迹鉴定、物品鉴定、司 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只对案 件应_明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和判断,不负责就法律问题作出结论。 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_证属实,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警方为了调查案情,有些专门性的问题会请相关的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调查鉴定。鉴定人在鉴定完毕后,要拟写一份鉴定结论,最后还要鉴定人本人签名确认。鉴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一种证据的体现,也是给案件一种有用的线索。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 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 司法鉴定人 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 司法鉴定文书 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什么是补充鉴定

1、补充鉴定,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委托人有权要求受委托机关进行补充鉴定。

2、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4、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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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鉴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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