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垃圾清理(上海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

 2023-09-20  阅读 8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建筑垃圾清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上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建筑垃圾清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建筑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 区、县人民 *** 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处置管理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五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予受纳。

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第十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

上海建筑垃圾可以自己清运吗?

不能上海建筑垃圾由各区环卫清运。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变迁史。

自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居民住宅、市政设施不断更新换代,但随之而来的是数以亿吨计的建筑垃圾。

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包含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在的垃圾总称。

建设工程垃圾就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从自行清除到代运垃圾:

20世纪初,上海居民自行修建房屋产生的破砖泥屑等须要自行清除。1907年,工程局颁发的路政新章中,专条规定:“人家修理屋面及墙,将瓦砾倾倒路上,应知照房主即行挑去。

如何办理上海金山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垃圾处理过程一般分三个阶段:垃圾收集阶段、垃圾运输阶段、垃圾末端处理阶段。

生活垃圾处理专指城市垃圾中由居民排弃的各种废弃物(不包括市政设施与修建垃圾)的处理,包括为了运输、回收利用所进行的加工过程。处理的目的是使垃圾的形态和组成更适于处置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共分三个阶段:

1、垃圾系统收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后,采用布置在各处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一般采用居民投放收集和上门收集等方式,收集容器有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管道、收集车等等;

2、垃圾的运输:村镇和社区的垃圾运输,目前多数采用人工收集车和部分小型环保专用收集车,运输至社区小型垃圾中转站;收集到小型中转站的垃圾,每天由专用垃圾运输车运至大型垃圾压缩中转站,经过压缩设备压缩去除一定水分后,由专用密闭型垃圾运输车运输至垃圾处理终端地点;

3、垃圾最终的末端处理,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一般有堆肥处理、卫生填埋、生活垃圾设备处理,有机垃圾破碎,微生物菌种降解等方式。

上海少量建筑垃圾扔哪里

扔到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理中心或者建筑垃圾场。

一般小区会有人专门管理,不过由于每个小区不一样,所以建议先问物业,如果是集中交房的小区物业一般会有个地方专门放建筑垃圾,统一运走。

如果是个别装修千万不要直接丢,垃圾比较少,那么业主们就可以自己把这些建筑垃圾运到垃圾中转站,一般环卫工人会帮你处理这些垃圾。

家里装修后的建筑垃圾一般小区有固定的地方堆放。

建筑垃圾属于特殊垃圾,它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1、排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

2、必须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例如泥浆类垃圾应在专用的泥浆池中存放,通过吸污车运输。

3、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4、建筑垃圾一般为无污染固体,国内一般采取填埋法处理,部分回收利用,少部分进行焚烧。

上海市建筑垃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首次装修,55平方米内400元。55-140每平方米收取6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5元。非首次装饰装修:55平方米内550元,55-140(含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8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6元。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1、装修垃圾清运行业收费价格信息涵盖清运作业服务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规费、税金、利润的总和。

2、在计价方式和标准上,按首次装饰装修、非首次装饰装修分档计算,由基本面积(55平方米及以下)和超基本面积两部分组成。

法律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二)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三)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

(四)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与生活中的垃圾不一样,不能随便就将它丢弃,那么上海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 ***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档案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专案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 ***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 ***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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