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对前海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2024-01-20  阅读 17  评论 0

摘要:2024-01-16 18:00:53 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净资本”和“负债/净资产”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报告》(前海期字[2024]第6号),报告“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低于3000万元,“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风险监管指标高于150%,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你公司上述情
2024-01-16 18:00:53

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净资本”和“负债/净资产”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报告》(前海期字[2024]第6号),报告“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低于3000万元,“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风险监管指标高于150%,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对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经过整改,你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我局报告。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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