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洲集团(望洲集团兑付比例)

 2023-09-19  阅读 11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望洲集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望洲集团兑付比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P2P为什么会涉嫌非法集资?资金池到底如何认定?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摘要: 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备案并不是影响任何定性的问题,甚至不应该成为刑

今天给各位分享望洲集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望洲集团兑付比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P2P为什么会涉嫌非法集资?资金池到底如何认定?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摘要:

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备案并不是影响任何定性的问题,甚至不应该成为刑事法庭上应该讨论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集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要件。

正文:

本文将以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解读案例。该案一审的案号为(2017)浙0104刑初133号,该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到底是不是天生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种错误的指控,即认为P2P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一种非法性,或者P2P没有完善备案程序就构成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这种理解是片面而错误的,会导致一种很常见的逻辑谬误,即如果一家P2P若完成了备案程序是否就不符合“非法性”的要求了?是否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但备案本身不会对业务模式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这种指控逻辑导致了当前部分公诉机关的错误认定。

关于此问题,最高检针对该案提出了一个整体的定性主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2011年最高法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中提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 社会 性、利诱性),该指导案例的主旨可以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的定性原则,即对于P2P本身而言司法机关并没有将本身的存在或者其原有的模式定性为非法,而是对其原有模式对于经济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肯定。P2P平台非法控制、支配资金的行为会构成一种非法性的来源,具体的依据是该案例中法院的认定逻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在案证据证明,望洲集团及望洲财富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但被告人杨卫国仍指挥公司向 社会 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巨额资金,事实上从事了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实际上,法院从商业银行法角度进行了非法性的认定,可以说抓住了非法集资案件的核心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存款”本身就是一种专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对象,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此罪都逃不开“存款”两字的认定。

即可以如此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宏观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微观的犯罪客体就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 社会 公众独有的吸纳存款的业务权利。在这个独有定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可看作同类型的犯罪,他们都是对某项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许可制度的侵犯,银行、证券、期货、(公募)基金、保险等等这些业务特许都“享受”《刑法》的独有保护。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非法吸存的法定最高刑和非法经营罪调整为一致,即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就形成了立法效果上的统一性。不然,侵犯银行存款业务许可制度最高可判十年,而侵犯保险业务许可制度却是最高判十五年,从而会出现一种“厚此薄彼”的错误。

最高检在该案的指导意义中提到了P2P平台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即“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 社会 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单一个人在单一平台、多个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

由此可见,对于非法性问题的认定本身是对相关集资主体集资行为本身的一种认定,而非对其原有业务模式的一种性质评价,包括私募基金、消费 *** 、网络或线下借贷信息中介等等,都应该回到其涉嫌集资行为本身来评价。

2.资金池,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关键红线

该指导案例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查明的非法吸收存款的总金额为64.19亿(线上业务+线下业务总金额),但是被告人杨卫国提出犯罪数额中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人民币11.32亿元、涉公司员工投入的资金人民币1.83亿元、投入实体企业的资金及已归还能归还的资金。

线上资金之所以要扣除,被告人杨卫国认为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资金池,也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其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

对于此事实层面的辩解,最关键的就是其认为线上业务不存在资金池。公诉人对此问题的论证通过法庭发问的方式进行了展现,比如通过对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吴梦的发问,了解到线上业务模式中理财客户 *** 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操作员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当天资金充足,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这类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资金池。

在法庭审理的举证阶段,公诉人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富友)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从而出现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由此,公诉人通过法庭上的一系列调查、举证行为,在事实层面证明了望洲集团的线上和线下业务存在混同使用问题。这种混同行为,公诉人认为实质上是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这一事实的辩方辩解“望洲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P2P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公诉人认为,望洲集团 *** 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上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线上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另外,除了资金池认定,公诉人还对利诱性,公开性, 社会 性进行了举证)

因此,可以总结出来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备案并不是影响任何定性的问题,甚至不应该成为刑事法庭上应该讨论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集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要件。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第二分公司怎么样?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第二分公司是2015-06-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号楼高区28层5-1-2802室。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第二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9341852586W,企业法人陈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第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投资 *** (除证券、期货、基金)。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第二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望洲财富案追踪:西南区域总经理终审被判5年

去年已经一审宣判的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来终审宣判。法院二审裁定,李美森、杨大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 10月29日消息,去年已经一审宣判的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来终审宣判。裁判文书显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李美森、杨大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裁判文书,2014年7月9日,望洲财富公司在宜昌注册设立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管理、投资 *** (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投资管理及 *** )(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须办理许可手续后经营),李美森为宜昌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2015年4月30日,望洲财富公司调整宜昌分公司负责人为杨大治,并于2015年5月10日变更注册登记。

一审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宜昌分公司通过客户经理介绍、业务员拉拢客户、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以P2P借贷名义和高 利率 收益 、提供担保吸引不特定对象 理财 投资,通过与投资者签订不同期限和7%至l5%不等的年化利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转让债权、 *** 出借合同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人民币资金(以下币种相同)并转入望洲财富公司的银行账户。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宜昌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2408.51万元,除前期部分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外,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746人的本金损失9081.40万元。其中,李美森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非法吸收资金3387.94万元,造成投资者本金损失15万元,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期间(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资金并致投资者本金损失6018.60万元,以业绩提成名义获取非法所得91474.38元;杨大治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资金并致投资者本金损失8461.50万元,以业绩提成名义获取非法所得198281.53元。

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美森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大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美森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缴,被告人杨大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师 *** 三角五分你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以其系主动投案自首,本案的决策者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2,应划分主、从犯,原判认定其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杨某2虽是望洲财富公司的总经理,但宜昌分公司或西南区域的非法业务是由二上诉人独自负责业务,各自实施相应的罪行,即宜昌分公司自行开展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杨某2未过问其事务,不能以共同犯罪判处,故二上诉人辩称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二上诉人均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不是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原判已认定其坦白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 *** 于提供投资管理、投资 *** 、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方案定制等服务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系望洲集团核心业务子集团——望洲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6年4月,望洲财富发生兑付危机,其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元失联,杭州江干区经侦大队于24日立案,全力抓捕杨卫国。随后剧情发生反转,杨卫国在其朋友圈声明否认失联,随后据公告称,杨卫国奔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说明情况,并告知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局经侦。

2017年1月,望洲财富公号确认杨卫国涉嫌非吸。3月,望洲财富公号透露,案件送检结束,检察院已经以“非吸”罪公诉至(杭州)区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审查。

今年2月,望洲财富非吸案终于宣判,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另外,包括宜昌分公司在内的多地分公司已经宣判,此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望洲常州分公司相关案件作出终审裁决,36人受审,多数人获缓刑。

更早时候,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津望洲商务信息 ***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对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5名被告进行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园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苜蓿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杨某、夏某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四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八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二万元、九万元和七万元。

以案说法: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相比于传统金融犯罪更具隐蔽性、传染性和广泛性。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数额巨大、覆盖区域广泛、犯罪主体组织化公司化甚至产业链化的特点。

总体来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网络 *** 平台之套路贷、网络高利贷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最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重点为大家介绍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要点、辩护要点等。

一、典型案例、要旨及分析

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为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又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先后成立两公司分别发展理财客户和信用客户,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 上渠道,望洲集团等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其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前述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要旨】

向不特定 社会 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析】

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其罪与非罪的重点界限是: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在具体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前述行为

因此,作为经营者务必注意不得在信息中介之外非法归集、控制、支配资金;作为投资理财者,应自己把握对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务必警惕中介公司索要前述权限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他问题

1. 本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象为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一般要求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互联网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1)核心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2)具体情形举例:

A. 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

B. 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等

C. 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 社会 影响等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认定

(1)总则

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及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行为人,司法机关会认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2)实务常见证据等

司法机关一般会收集收集运用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禁止从而具有本罪的故意。

还可能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3)辩护点

A.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行为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故意的,司法机关一般会采纳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的辩解

B. 如果行为人确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且确实有证据证明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将行为人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往往是不会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的。

4. 数额认定

(1)总原则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从而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实务常见证据

认定的时候,主要会依据以下证据: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

(3)辩护点

在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提出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行为人的吸收金额中(但仍会被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收金额):行为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记录在行为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5. 其他辩护要点

(1) 本罪重点处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但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是不会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犯罪中,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则可以主张区分主犯和从犯。

望洲财富最新消望洲财富,现在调查进展如何

以下是媒体报告的最新进展: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16-06-03 收藏:0 评论:0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曾上演董事长杨卫国“失联”又回归闹剧的望洲财富,目前仍陷逾期兑付危机难以自拔。事实上,在涉嫌“自融”后,杨卫国目前仍然在杭州的看守所中,而望洲集团所有实业也已处于空壳状态。据媒体报道,望洲集团只有12.5亿元左右的资产价值,而现在望洲集团未兑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外债经统计约有25亿元,即使全部变卖,也无法完全覆盖逾期。

据南方财富网报道,“一人有限公司”望洲帝国的风波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线下理财平台暴雷的典型案例。然而,不同于其他线下理财平台的单一,望洲财富仅作为望洲集团的金融环节之一,除此之外,它还囊括了大量的实业板块:大健康、餐饮、房产、汽车、供应链等。

作为望洲帝国的执掌者,杨卫国的终极目标是利用这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连锁板块”讲故事,最终走向上市之路。而“裂缝”环节的望洲财富,让他通过线下理财平台获得的资金流向了所谓的实业板块和小贷公司债权。

据悉,望洲财富雷暴后,望洲集团的实体产业遭受连带“地震”,资产大幅缩水,目前庞大的集团仅剩两部分资产仍然具有价值。一部分是望洲集团在成立之初所打造的地产板块,杨卫国此前曾花费2.2亿元在浙江老余杭购买了一块地并打造“恒合金座”商业地产。据了解,该商业地产目前仍在正常运作,商业价值也已增长至5.5亿元,但其中包含了5000万元的负债。

第二部分则是望洲集团旗下金融板块的小贷公司中有一部分真实的债权,其应收账款约为8亿元、利息约为2亿元,债权外坏账约为3亿元,此外还包含一张 *** 牌照。

“如果要收购,债权资产约打7折,价值7亿元左右,加上5.5亿元的房产,现在望洲集团只有12.5亿元左右的资产价值,剩下的都‘不值钱’。”望洲财富一分公司对外事务负责人程炜透露,他想要以8亿~10亿元的价格收购这部分资产,并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的谈判工作,但是望洲集团给出的价格是15亿元,最终因收购价格未谈拢而流产。

“现在望洲集团未兑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外债经统计约有25亿元,所以无论是哪个价格卖出资产,都无法做到全覆盖。”程炜说。

“出事之前,杨卫国主要想涉足餐饮产业,打造一个望洲连锁餐饮,并且意图走上市路,尽快在资本市场上再捞一桶金。”程炜对表示,多类实业板块、连锁店模式是杨卫国很早为望洲集团打造的发展路径,整体故事比较丰富则整体上市,如果某一板块发展得足够强大,也可以单独上市。值得一提的是,模式之初,杨卫国曾经想把集团打造成股份制,但是后来发现股东的想法各异,杨卫国难以操控,转而回购股份,打造了现在的“望洲一人帝国”。

在望洲财富雷暴事件之初,望洲财富向投资理财客户发出了《关于望洲集团董事长杨卫国失联事件望洲财富至客户及员工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望洲餐饮集团尚拥有的资产为各餐饮项目回款项价值200万元~300万元。

望洲集团官网显示,由望洲餐饮集团主导的望洲餐饮产业链总部在上海,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杭州设立七大运营管理中心。在该产业链上的公司包括湖北望月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鼎望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小辰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屿外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儒香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不仅如此,为走集团化路线,杨卫国后期一直进行“概念炒作”,在电影投资较热的阶段也冲入这一市场,注册成立了影视公司,准备拍摄一部动画片,并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是最终没有进行下去。2015年12月30日,成立北京望洲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并投资浙江望洲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望洲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望洲影院(杭州)有限公司等。

在杨卫国打造的“一人帝国”望洲集团所有产业板块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板块即是房地产,正是房地产企业成就了杨卫国二次返回浙江的东山再起,并塑造了后来的望洲集团。但是房地产这块业务,现在却处于停滞状态。“房地产是以前的事情了,现在已经不涉足这个行业了。”一位望洲集团高层人士曾如此表示。

在望洲集团所设立的四层集团架构共涉及的96家公司中,有一家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的杭州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城房产”),法定代表人为杨卫国。该公司在2010年7月19日曾发生过一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梅方喜变更为刘荣景,同时,股东由浙江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唯一企业股东变更为黄世鹏、缪必雄和刘荣景3个自然人股东,其中,黄世鹏和缪必雄分别出资1500万元,刘荣景出资3000万元。

4个月之后的11月1日,自然人股东由刘荣景、黄世鹏、缪必雄、李文胜变更为杨卫国、李文胜、刘荣景。2011年6月29日,自然人股东中仅剩杨卫国和黄浩,不见刘荣景的身影,并且经过屡次增资,2013年杨卫国增资至4800万元。

“杨卫国是温州苍南人,在做教师期间,靠自己熟悉的网路计算机技术获得了人生第一桶金,后来去新疆做起了煤矿生意,又拿到人生的第二桶金,之后他又回到浙江,这之后认识了刘荣景。”程炜透露,刘荣景是杨卫国在打造望洲集团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人。

杨卫国涉足房地产后,将目光瞄准了位于浙江杭州老余杭的一块地皮,经过价值评估,他以联城房产的名义以2亿元左右进行了收购,并在这块地上进行楼盘开发,就是现在的“恒合金座”,位于余杭天目山路延伸段02省道与禹航路交界处。

“恒合金座楼盘一共有两幢高楼,在五楼的中间是联体的,构成了‘H’型,总面积近4万平方米。”程炜表示,杨卫国本来是想将这块地产打造成集餐饮、商场、 *** 等多功能的综合商业地产,按照这一意图,恒合金座5层以下是大型商场,其中一幢的6、7、8层为精品酒店,另一幢则为公寓直至今日仍然在“以租代售”的模式运营。

该地产处于杭州较为偏远的地区,从飞机场出发约行驶60公里才能到达,由于缺乏同类地产,曾经一度形成经营火爆的局面。在程炜看来,这块地是当前望洲集团剩余资产中最为值钱的部分,其价格已经从当初收购时的2亿元增至如今的大约6亿元,但据程炜向记者独家透露,该地产“身背”5000万元债务。他表示,如今该地产仍然在联城房产名下,由与杨卫国关系较近的另一个朋友王勇运营。

程炜想要以约5.5亿元的价格收购该块土地以及建造在该土地上的商业楼盘,“一张土地证,四张房产证,全部收购掉。”程炜说,但是最终由于价格未谈妥而告终。

望洲集团杨卫国简历

杨卫国,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籍贯为河南省舞阳县, *** 党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专业为政治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问题和资源经济学。 1992年7月, 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大学)社会科学系并留校工作;1996年9月-1999年7月,就读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2002年9月就读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 自工作以来,先后两次被评为校优秀党员。曾担任2001级经济学基地班班导师,带领该班荣获校优秀团支部称号。曾作为班导师带领经济与管理学院2005级研究生一班党支部荣获2006年校优秀党支部称号。

望洲集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望洲集团兑付比例、望洲集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资料均为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

原文链接:https://www.sast-sy.com/eaae4Bj0EAgdXVA0.html

标签:集团兑付

发表评论:

管理员

  • 内容1434378
  • 积分0
  • 金币0

Copyright © 2022 四叶百科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ZFCMS 1.1.2

页面耗时0.0498秒, 内存占用1.79 MB, 访问数据库18次

粤ICP备21035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