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百,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举证期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2、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4、 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5、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可以改变吗?
7、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 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吗?
9、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举证时限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如果举证时限无限制的话,法院还有结案日期吗?当事人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护呢?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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