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煤矸石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023-09-21  阅读 14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煤矸石的用途1 煤矸石代替燃料:化铁;烧锅炉;烧石灰;回收煤炭。2 生产水泥: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特种水泥;生产无熟料水泥。3 生产建筑材料:煤矸石烧结砖,质量较好,颜色均匀;煤矸石生产轻骨料,轻骨料是为了较少混凝土的相对密度,而选用的一类多孔骨料;生产煤矸

今天给各位分享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煤矸石的用途

1 煤矸石代替燃料:化铁;烧锅炉;烧石灰;回收煤炭。

2 生产水泥: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特种水泥;生产无熟料水泥。

3 生产建筑材料:煤矸石烧结砖,质量较好,颜色均匀;煤矸石生产轻骨料,轻骨料是为了较少混凝土的相对密度,而选用的一类多孔骨料;生产煤矸石棉,以煤矸石和石灰为原料,经高温融化,喷吹而成的一种建筑材料。

4 生产化工产品:制结晶三氯化铝,以煤矸石和化工工业副产盐酸为主要原料,经过破碎、培烧、磨碎、酸浸、沉淀、浓缩结晶和脱水等生产工艺而制成,是一种新型的净水剂;制水玻璃;生产硫酸铵,煤矸石内的硫化铁在高温下生产SO2,再氧化而生产SO3,遇水生产硫酸,并与氨的化合物生产硫酸铵。

煤矸石的原矿粒度较大,其中黄铁矿主要以结核体、块状、粒状等宏观形态为主,矿物之间呈细粒浸染状,洗矸中的黄铁矿以块状、脉状、结核状及星散状四种形态存在,而硅质煤矸石的宏观形态呈黑色隐晶质结构,矿物构造为纹层状和块状。

扩展资料:

煤矸石的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矸石在一定条件下完全燃烧所能释放出的能量,通常其发热量随碳质量分数和挥发分的增加而增加,随灰分的增加而减小。

我国煤矸石的发热量多在6300kJ/kg以下,热值高于6300kJ/kg的煤矸石仅占10%左右。

煤矸石的熔融性是指煤矸石在一定条件下加热,随着温度升高产生软化、熔化的现象。我国煤矸石灰分中SiO2、Al2O3含量普遍较高,因此煤矸石的灰熔点(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引起煤矸石变形、软化和流动的温度)相当高,最低为1050℃,最高可达1800℃左右。

鉴于此特性,煤矸石可用作耐火材料。另外,煤矸石还有一定的膨胀性、可塑性、收缩性,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强度。

煤矸石中复杂的化学组分经不同的处理工艺和释放机制导致煤矸石中的有害杂质对周边土壤、水环境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分析煤矸石样品中重金属的释放、迁移活性,并利用潜在风险评估法分析矸石山周边潜在的生态风险。

研究发现煤矸石样品中重金属的主要形态为残渣态,且不易发生迁移转化,但是少量的酸溶态、结合态重金属在受到降雨喷淋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后由于迁移转化加快从而容易造成重金属污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矸石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煤矸石可以废物回收再利用。煤矸石是选煤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尾矿,如果把煤矸石当作废弃物直接处理掉,一方面会污染环境,因为煤矸石中的硫元素逸出后会污染大气,或者是对土地造成一定影响,这样就对环境影响很大;另一方面,煤矸石还会引起自燃,造成意外事故。但是通过煤矸石的选矿处理,我们可以对煤矸石进行废物再利用。一般地,选矿过程包括破碎、磨矿、分选、细碎和分级。煤矸石通过破碎,磨细后能够分选出来有用的成分。比如粉碎后的煤矸石能够分选出来被利用的煤炭成分和黄铁矿,选出来的煤炭可以用作锅炉的燃料,黄铁矿可以用作化工原料等。另外煤矸石还能被用来发电和用作建筑材料等,可以说用途也比较多。

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综利用,提高经济效益,限制废渣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粉煤灰的排放单位(煤矿和燃煤电厂等)和综合利用单位(包括生产、科研、建设等单位)。

前款所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建材制品(含掺合料)、发电、筑路、筑坝、回填等以及从煤矸石、粉煤灰中回收物质等。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主管全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第四条  *** 鼓励和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并实行优惠政策。

限制因排放或堆存煤矸石、粉煤灰而造成的废渣污染和资源浪费。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矿和燃煤电厂,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的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做到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矿、燃煤电厂,都应当同时修建供综合利用单位去渣场装运煤矸石、粉煤灰的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煤矿和燃煤电厂应当结合技术改造项目,修建通住渣场的机动车道。第六条 排放单位应当综合利用单位提供下列方便: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的质时量;

(二)支持综合利用单位进厂(矿)直接取用粉煤灰、煤矸石,并免费提供装车服务;

(三)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挖载机具和专用车(船),为去渣场装运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单位提人供装车、代办运输服务,可按成本适当收取费用。第七条 对未经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一律实行无偿使用,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综合利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

对经脱水、分选、干燥等加工处理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加工成本低于排放堆存成本的,不得收费;加工成本高于排放堆存成本部分,可按照综合利用单位利益大于排放单位利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分组。

有关收费争议,由市经济委员会协调处理。第八条 装运煤矸石、粉煤灰的专用机动车(船),经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车(船)数量、型号、号牌,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减免有关规费。

专用机动车(船),必须具备密封或防污染装置并印制专用标志。第九条 煤矸石、粉煤灰排放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单位密切合作,扩大综合利用领域。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项目,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第十条 建材生产单位应根据煤矸石、粉煤灰的质量,积极 *** 利用,为建筑应用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煤矸石、粉煤灰建材制品。

燃煤电厂周围的砖瓦厂都应积极掺用粉煤灰。运距超过20公里的,每运一吨粉煤灰可由燃煤电厂向砖瓦厂补贴1元,按规定进入成本。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可以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应当选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其制品。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对设计使用煤矸厂、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或擅自修改设计。第十三条 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保证产品及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煤矸石、粉煤灰制品的价格,由生产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定价。第十五条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项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的计划用电负荷,由电业部门优先安排。第十七条 建设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性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第十八条 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建立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基金来源:

(一)燃煤电厂未完成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部分,每排放一吨粉煤灰缴纳基金2元;计划外未利用部分,每排放一吨粉煤灰缴纳基金0.3元;

(二)煤矿除利用部分外每排放一吨煤矸石缴纳基金0.05元;

(三)其他可纳入基金的资金。

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内各有关单位都应遵循排放、利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煤矿,都必须做到粉煤灰、煤矸石利用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现有电厂、煤矿应在三年内停止向河流、湖泊、海洋排放粉煤灰、煤矸石。第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应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利用单位提供方便。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一律无偿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过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的收费额,应本着利用单位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粉煤灰、煤矸石建材制品创造条件。建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第六条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砖瓦,掺用量占30%以上的在1992年前,免征增值税;掺用量占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增值税;掺用量不足10%的,不予减免增值税。生产其它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第七条 为改善环境,合理使用资源,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免征建筑税。

由企业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等,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投产五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继续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贷款部分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第八条 运送粉煤灰、煤矸石并装有固定设施的专用运输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可适当给予减免养路费照顾。第九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筑路拌合料场等),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的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核准,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并可按规定从中提取节约奖。第十条 现有的粘土砖瓦厂(窑),应积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砖瓦等建筑材料。在距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运输距离十五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瓦厂(窑);在运输距离十五公里以外新建、扩建粘土砖瓦厂(窑)的,一般不得占用可耕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可耕地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省内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用于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以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免征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电厂向灰场排灰,扣除本厂利用的部分,每吨交付二角。新建灰场、矸石场占用可耕地的,每亩加付一千元;

(二)所有粘土砖瓦厂(窑),每生产一块粘土实心砖瓦,交付5厘。新占用可耕地的,每亩加付一千元;

(三)筑路、筑坝取土占用可耕地,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七公里范围内的,每亩交付八百元,路基、坝基用地除外。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收取办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收取后,60%留市地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40%上缴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用途如下:

(一)兴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二)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废矿坑回填整复等工程的运输补助;

(三)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制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 应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 *** 服务等方面的补助;

(四)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十六条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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