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原股东天津通万违规转让公司股份,收新疆证监局警示函

 2024-01-16  阅读 8  评论 0

摘要:渤海租赁1月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年4月28日,因执行法院裁定,渤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收购人之一。2023年7月19日,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

渤海租赁1月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年4月28日,因执行法院裁定,渤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收购人之一。2023年7月19日,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迟至2023年8月31日,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才通过渤海租赁公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转让渤海租赁股票,且未及时公告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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