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版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资料均为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