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就与国轩高科旗下公司等合同纠纷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涉案3.11亿元

 2023-12-19  阅读 9  评论 0

摘要:永太科技12月18日公告,公司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2月18日立案。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9亿元(两被告收取公司货物未付款金额02亿元及两被告下订单公司完成备货未付款金额28亿元);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公司赔偿损失(未完成最低采购量销售损失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永太科技12月18日公告,公司就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2月18日立案。本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9亿元(两被告收取公司货物未付款金额02亿元及两被告下订单公司完成备货未付款金额28亿元);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公司赔偿损失(未完成最低采购量销售损失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共计82亿元;扣除《物料采购协议》保证金2亿元后两被告还应连带向公司支付11亿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2年初,锂盐六氟磷酸锂市场行情火爆,产品供不应求,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产品需求量大、长期合作为条件,与公司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了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六氟磷酸锂及碳酸亚乙烯酯的每月最低采购量,并约定了采购价格、预付保证金的抵扣、合同期限等,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是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若未完成最低采购量的,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向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双方协商。二是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按本协议以及双方书面确定的购销订单/合同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拒绝发货,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从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LPR的利息计算)。

后原告与两被告以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FDGX-CDDD-2022050602等订单/合同。上述订单/合同中,原告已发货两被告未付款货款金额总计02亿元,两被告下订单原告完成备货欠付货款28亿元。

2023年4月,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函要求返还预付保证金。公司通过函件形式向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律师说明了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受托下单的情况),并谴责了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拖延履行最低采购量以及欠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后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予以答复,公司继续按照约定按照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履行协议。

2023年12月8日,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其律师再次向公司发函,在明确订单全部执行的前提下要求公司全额返还保证金。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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