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3-09-19  阅读 15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的规定。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在条文前部增加了“财产纠纷案件”一

今天给各位分享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

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的规定。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在条文前部增加了“财产纠纷案件”一词。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作用

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一旦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日后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便不复存在,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害也能得到弥补,同样达到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继续实施保全已无必要。这种机制的设定与适用,同时具有双重意义,既可使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顺利进行,又可避免因继续保全而给被申请人财产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客观障碍。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既可以是实物担保,也可以无形财产权等权利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以解除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至少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金额。

二、何谓“财产纠纷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财产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裁定解除保全。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仅规定了财产保全,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保全的概念,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并不是所有的保全都可以因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裁定解除保全。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对被告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依照给付的内容,给付之诉可分为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如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确认之诉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物之所有权人因他人否定其具有物之所有权而针对该他人提起的诉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解除共有关系之诉等。实践中由于诉的复杂性,往往产生诉的竞合。比如,给付之诉的审理必须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所谓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被告承担金钱或者可以金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我们在此没有采用比较理论化的诉的型别的划分,而是采用了“财产纠纷案件”的表述,包括涉及财产归属的确认之诉、给付内容为金钱或者物的给付之诉案件。确认之诉的核心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对物之所有权的确认,也可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确认财产归属的案件,在作出最终判决前,为防止实际控制诉争财产的当事人实施转移、隐匿、处分等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维持目前的法律关系直至判决作出,属于“财产纠纷案件”;给付之诉中的金钱给付之诉、物的给付之诉,因其执行内容涉及财产移转,也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只具有行为给付内容的判决,执行标的也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涉及财产移转;形成之诉案件,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也不涉及财产移转,这两种都不属于“财产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在非财产纠纷案件中,即便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不能裁定解除保全,试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能够因为丈夫提供了担保而解除责令其停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保全吗?

因此,这里规定的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件,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也涉及财产纠纷,如侵犯智慧财产权中的财产权案件、普通的侵权案件等,也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新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条文

新民诉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有:

一、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 *** 人 *** 。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资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

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 *** 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

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二审程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

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

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

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

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这些是驳回起诉具体适用的情形,看看是否是你需要的。还是你需要的是驳回起诉的情况列举。

2016年新民诉法民法是否修改,

2016年暂时没有修改,民诉法15年刚出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修改了。

新民诉法抗诉有期限吗

民法没有抗诉,只有上诉!期限是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抗诉是刑法中赋予检察院的权利!

判决支付欠款 民诉法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新民诉法 原告死后,亲属可否继续参加诉讼

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诉讼,不是所有亲属都可以继承参加诉讼。

民事赔偿的案件,遗嘱继承,由遗嘱继承人决定继续诉讼;无遗嘱,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诉讼;部分遗嘱继承由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诉讼。多名继承人的,只要有一个继承人表明要继承诉讼,诉讼就应继续。

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即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原告死亡,终结诉讼。

民诉法第二五三条,求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

产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解释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释义】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程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性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主要解决案件中的程式性问题,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裁定作出非终局性的判定。根据是否可以上诉,民事裁定即可以是可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第(一)、(二)、(三)项,也可以是不能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其他各项。

民诉法一审终审

新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上诉

新民诉法是否将公益诉讼的规定纳入进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8日

【释出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型别】:中央法规

【修改背景】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修订重点】

民事审判监督程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申诉难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为 *** 执行难,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重点解读】

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

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式问题,原民事诉讼法才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 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决定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好像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是怎样的

新 民事诉讼法 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 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书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 身份证 明及相关 证据 材料。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 诉讼 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 民事责任 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 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 违反专属 管辖 、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 起诉状 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进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 一审 程序或者第 二审程序 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 检察院抗诉 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并审理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 诉讼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十三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

2012年9月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法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新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同时,本法还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

为此,新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新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本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本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新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新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新法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为此,新的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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