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每年五月的第几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2023-09-18  阅读 9  评论 0

摘要:今天给各位分享残疾人保障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残疾人保障法每年五月的第几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

今天给各位分享残疾人保障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残疾人保障法每年五月的第几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 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十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 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康复第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四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十五条  *** 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 *** 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第十六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社会福利 *** 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 *** 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 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 *** 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其精神和物质需求,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残疾人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第八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应当充分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第十条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保护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三、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五、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七、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八、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九、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十、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残疾人保障法有哪些保障残疾人

1、公共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在生活中更是有无障碍扶手,沐浴凳等与其相关生活的设施。

2、关怀行动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 *** 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

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 *** 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 *** 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别照顾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 *** ;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 ***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5、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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