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备案(山东备案制教师与编制区别)

 2023-09-20  阅读 16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东备案,以及山东备案制教师与编制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东备案,以及山东备案制教师与编制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 *** 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备案制五年后能转

通过考试就可以转。

备案制可以转编,备案制是事业单位保留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初步实行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无论是公立 *** 和高校还是其他事业单位,今后在招聘的人员制度上大多部分都是备案制,不再是原来的事业编制规定了。

为保持新备案制规定的平稳过渡,不盲目地进行一刀切,进而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定”。对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着人事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所以新应聘进入的人员就不再拥有编制身份。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 *** 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 *** 、行署和省人民 *** 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 *** 、行署和省人民 *** 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 *** 、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 *** 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 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 *** 备案,并由省人民 *** 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 *** 、行署和省人民 ***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 *** 备案。第五条 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省人民 ***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第六条 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或省人民 *** 规章相违背;

(三)市人民 *** 、行署与省人民 *** 部门之间,省人民 *** 部门之间的规定是否矛盾;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一)要求备案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市人民 *** 、行署或者省人民 *** 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第八条 经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 *** 规章相违背的,由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省人民 *** 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二)市人民 *** 、行署与省人民 *** 部门之间,省人民 *** 部门之间的规定有矛盾的,由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决定;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处理。第九条 市人民 *** 、行署、省人民 *** 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 *** 规章的,以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或者直接向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市人民 *** 、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 *** 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备查。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备案的,由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省人民 *** 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市人民 *** 、行署和省人民 *** 部门上一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省人民 *** 提交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市人民 *** 、行署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 *** 1990年2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鲁政发〔1990〕22号)同时废止。

外省人员入鲁备案流程

省外企业入鲁备案_进山东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全许可证(针对施工企业) 4、在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相信大家更关注的是流程的操作,那么入鲁备案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言成诚概述如下: 1、在网上注册账号并登陆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并网上提交有关材料; 2、上传企业相关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副本扫描件上传,注意三证的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否则无效。 3、等待系统老师审核。 4、审核通过后,省住建厅向社会公示。 的确现在入鲁备案办理相对简单,也放宽了外地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施工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力度下降,反而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将比从前更加严格。地建筑企业入鲁备案办理. 一、办理机构:建筑行业发展处( ***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 ***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 ***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人民 *** 和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 *** 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 *** 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 *** 备案;

(二)乡级以上人民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 *** 备案;

(四)两个以上 *** 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本级人民 *** 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 *** 。

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 *** 领导下,依照本规定负责规章和本级 ***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乡级人民 *** ,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级 ***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规章,径送省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县级以上人民 ***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本级或上一级人民 *** 备案审查机构。第七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五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由省备案审查机构规定。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机构按季度公布目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和审查。

省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三)规章是否同法律、法规、省 *** 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七)内容是否适当;

(八)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九)规章及各级人民 ***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 *** 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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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山东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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