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约
A公约包括序言和五部分正文,共31条,内容涉及工作条件、工会、社会保障、家庭保护、生活水准和健康标准、教育和文化生活规定这些权利应逐步地、无歧视地充分实现缔约国应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由后者进行研究,提出一般建议,并鼓励采取必要的国际行动帮助缔约国执行公约。
B公约
B公约包括序言和六部分正文,共53条,内容涉及迁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参加公共事务和选举,以及居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等问题。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奴役、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禁、任意干涉私生活、战争宣传,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或暴力的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该公约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关于为实现公约而采取措施的报告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指控侵犯权利的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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