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得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并及时更新。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3.
政府采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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