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事(北京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2023-09-17  阅读 11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人事,以及北京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北京人事考试中心 *** 北京人事考试中心 *** :010-63959012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Beijing Personnel Testing Authority)成立于1993年2月,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Beijing Personnel T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人事,以及北京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北京人事考试中心 ***

北京人事考试中心 *** :010-63959012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Beijing Personnel Testing Authority)成立于1993年2月,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Beijing Personnel Testing Authority)成立于1993年2月,是北京市人事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北京地区由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推行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

社会化委托考试、社会化职称评审以及 *** 国外考试机构的指定项目考试。在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考试机构的指导下,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管理、开拓创新、打造精品。

2002年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加挂了“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Beijing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Evaluation Center)”的牌子,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轮驱动的发展态势。

中心以国家政策性考试为主,以公务员录用考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各种培训为辅,是 *** 服务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窗口”。中心信守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经过十年多的开拓创新,逐渐形成了考试品牌,受到社会广泛认可  。

北京人事政策及劳动法规是什么啊?

做HR的,必须要懂法律。包括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包括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 *** 的规定也算,比如有关最低工资的),包括财务制度和法律,等等。可以说,现在没有几个公司是完全干净的。大多数行业的利润如果完全合法就都给国家了。但是要知道自己哪里不干净。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倒霉的就是管理人员。

力资源管理。企业对人力配置规划使用的部门,分6个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薪资福利,员工关系,培训和发展,绩效管理.

管理者围绕下述3个P所采取的政策与做法:岗位,人员,绩效。

首先要界定岗位使命,职责,及入职要求等;

再以次确保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归根结底要确保该岗位上的人工作卓有成效,实现岗位使命与关键绩效。

人力资源规划内容

(一) 预测未来的组织结构

一个组织或企业经常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未来组织结构的预测评估应列为第一步。

(二) 制定人力供求平衡计划

该计划应考虑以下三点:

(1) 因业务发展、转变或技术装备更新所需增加的人员数量及其层次。

(2) 因员工变动所需补充的人员数量及其层次,这种变化包括退休、辞职、伤残、调职、解雇等。

(3) 因内部成员升迁而发生的人力结构变化。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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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法规出台前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法规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 *** 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 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 *** 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 *** 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以及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制定仲裁规则;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本办法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的组 *** 员应当是奇数。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 *** 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仲裁员。第三章 管辖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

(一)市 *** 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跨区、县的人事争议。第十条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事争议。第十一条 必要时,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指定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区、县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区、县仲裁委员会因案件管辖发生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 。委托他人 *** 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第十八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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