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什么意思)

 2023-06-24  阅读 10  评论 0

摘要: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调查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审查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案件的证据的活动。法庭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审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调查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法庭辩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双方针对起诉书中的相关事实和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调查是什么意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审查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案件的证据的活动。法庭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审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调查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法庭辩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双方针对起诉书中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例进行辩论的活动。法官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在这个过程中,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

什么叫法院庭前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查证的一个过程。,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 *** 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 *** 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法院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和调查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 *** 人,在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间。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2.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询问证人前,审判人员应首先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应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 人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其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如果审判长认为其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 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3.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首先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 人的意见,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或检查;对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物品和书证扣押;对某个专门性问题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 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认为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如果法庭认为上述申请没有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意义,应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 证据 、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 证人 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 诉讼 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 律师 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 法规 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二、正确理解开庭的程序结构 开好一个庭,必须正确理解诉讼法中相关的程序规定。 庭审的模式,概括起来就是“总—分—总”的谈话模式。 总:原、被告各自陈述一下自己的总体意见(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详细谈论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总: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的情况,各自总结一下自己的意见,作一个总体的发言(刑事案件中,这个权利专属于被告人)。 即使不在法庭上,我们日常听两个人辩理,也大致是这个程序。我们的庭审设计就是按照这样一个非常符合自然谈话规律的模式设计的。法官首先听一下双方各自的总体意见;再针对具体问题与双方展开对话;最后,再听一下双方的总体意见。 在此基础上,前面加上一个程序性的开头:除了一些仪式化的内容之外,核心内容是询问对法庭上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有无异议。如果法庭上的人员都合格,则具备了开始庭审的条件。 这就是开庭的基本法律框架了。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纠纷等时间,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时就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来判断和审理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请求。

二审法院法庭调查?

有第(三)(四)项才重申,不然就维持原判或改判。重申的就重新来过,还可以上诉一次,维持原判或改判就是二审终审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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