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
二、凡属人为原因而导致公物损坏者,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如果查不出行为人,由该公物所在位置的责任(或承包)单位负责赔偿。寝室内物品损坏而查不出原因者,由本寝室同学集体赔偿。
三、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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